2024年12月,A先生在网站上看到M女士免费授课,传授投资技巧、推荐优质个股。A先生回想自己最近炒股总是亏损,便添加了M女士的微信。
微信咨询后,A先生觉得M女士可靠,便向M女士转账2万元进行投资。一段时间过去后,A先生迟迟未收到M女士承诺的投资收益,通过微信联系M女士发现已经被拉黑。无奈之下,A先生将M女士诉至紫阳法院,要求退还投资理财款。
2025年3月,紫阳法院审查发现,M女士未通过证券从业资格考试,并不具备证券从业资格。承办法官向M女士释法说理,提供股票买卖指导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资质,M女士作为收款人,该款项的取得没有合法依据,如果不退场可能要承担法律责任。A先生要求退还2万元,是合法合理的。
最终,双方达成调解:M女士退还A先生2万元投资款,此款于2025年3月15日前偿还1万元,于2025年4月15日前偿还1万元。(紫阳县人民法院 王梨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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