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烟花都是去年自家去外地买来的,还剩下不少,我过年自己也放不完,想着自用转卖应该没有关系的就出来卖些掉,没想到这样也是违法行为,不过这样随意销售确实不太安全。”当事人胡某在接受调查询问时说。
春节期间,浙江金华兰溪市灵洞乡综合行政执法队的执法人员巡查至辖区某村村口时,发现有人驾驶着一辆小型面包车,装载着烟花爆竹正在进行兜售。经查证,当事人胡某准备将自用的烟花爆竹在村内兜售,车上有待售烟花爆竹33箱。由于刚到村内就遇上了执法人员,所以暂未售出。胡某未能向执法人员提供《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相关规定,胡某的行为已经构成未取得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经营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和没收违法财物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已自觉履行。
未取得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经营的烟花爆竹存在缺乏规范管理和质量检测,产品质量无法得到保证,且非法储存的烟花爆竹也具有极大的安全隐患,消费者应增强安全意识,通过合法途径购买烟花爆竹。
(责编:汪翠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