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1日,国家卫健委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前筛查服务管理的通知”,其中提到,不具备资质的机构和人员不得开展产前筛查服务。
产前筛查是指通过临床咨询、医学影像、生化免疫等技术项目对胎儿进行先天性缺陷和遗传性疾病筛查。医疗机构为一般孕妇提供常规孕产期保健服务时,应当明确告知其到有资质的医疗机构接受产前筛查服务。
该通知提到,产前筛查人员主要分为3类,从事临床咨询、超声产前筛查的临床医师和从事生化免疫实验室检测的技术人员。
申请从事产前筛查的人员,除应取得相应执业医师资格、具有相应学历或技术职称以及工作经验外,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
值得注意的是,该通知提到,产前筛查人员每年要接受不少于1次产前筛查相关专业技术培训,对脱离产前筛查岗位2年以上者,应对其进行复岗培训,经考核评估合格后方可安排重新上岗。
此次通知还明确提到“严格机构准入”。申请开展产前筛查技术的医疗机构须提交材料清单,优化审批流程,要求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时、主动公示本行政区域内产前筛查机构名单。
(责编:李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