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7日,陕西省平利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离婚纠纷案件。
Z先生与L女士经人介绍相识后登记结婚,婚后因性格不合矛盾频发,双方感情逐渐破裂。Z先生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要求L女士退还婚前支付的彩礼及购买的“三金”。L女士同意离婚,但认为彩礼已用于共同生活开支,拒绝全额退还。双方争执不下,矛盾一度激化。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通过梳理案情,发现双方对离婚无异议,争议焦点在于彩礼退还问题。为妥善化解矛盾,便采取“背对背”调解方式,分别与双方沟通,耐心释法明理。一方面,向Z先生释明相关法律规定,明确法律对彩礼返还的认定标准,建议其合理调整诉求;另一方面,劝导L女士换位思考,适当退还部分彩礼,避免矛盾进一步升级。结合婚姻存续时间、彩礼实际使用情况等因素,引导双方互谅互让。
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Z先生与L女士自愿离婚;L女士退还Z先生部分彩礼及“三金”,双方纠纷一次性了结,真正实现“调解一案、化解一怨”。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平利县人民法院供稿)
(责编:张若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