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7月,紫阳县居民阮某以创业为由向某银行借款200000元,银行同意后,双方签订了《个人借款合同》。同日,张某作为担保人签订了《保证担保合同》。合同签订后,银行履行了借款义务,因阮某多次逾期支付借款利息,该银行要求阮某提前还本付息,张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025年3月,紫阳县人民法院高桥法庭受理了该起纠纷。承办法官了解到:2020年3月,阮某向银行借款200000元,借款期限为2020年3月至2023年3月,张某作为担保人签字。借款期限届满后,阮某未偿还借款本金。2023年7月,阮某申请借新还旧,借款期限为2023年7月至2025年7月,担保人处由阮某代张某签字。
开庭时,阮某及张某均未到庭,法官通过电话进行了沟通。张某以非本人签字为由拒绝承担担保责任。承办人遂与银行沟通,银行称当时阮某电话联系张某,张某同意作为保证人,但因无证据且张某否认,愿意放弃对张某的起诉。后经多次调解,阮某自愿于2025年4月30日前结清欠付利息,于2025年7月31日前偿还本金及剩余利息。(紫阳县人民法院 田成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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