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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致损伤 当庭调解化纠纷

2025-04-16 13:48:01   

4月9日,陕西省平利县人民法院兴隆法庭当庭调解成功B先生与A先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双方就赔偿协议达成一致意见。

2024年8月,A先生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三轮载货摩托车行驶至平利县某路段处右转时,与同向行驶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的邻居B先生发生碰撞,造成B先生受伤,双方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A先生负担全部责任,B先生无责任。事故发生后B先生被送往平利县医院,诊断为右胫骨骨折、多处肋骨骨折及多处挫伤等,住院治疗30天。后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伤残等级属十级。双方就赔偿费用协商未果,B先生提起诉讼,请求A先生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128000余元。

庭审过程中,承办法官查清案件实际情况后,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向A先生详细讲解了每项赔偿标准及法律依据,引导其换位思考,放弃“拒不赔偿”的思想,鼓励其勇于承担责任,并提出可以分期给付的方案。通过多次协商,双方就赔偿问题达成协议,由A先生赔偿B先生医疗费等各项费用10万元,并分期给付,双方的赔偿纠纷有效化解。(平利县人民法院 程斯柱 崔浩)

(责编:张若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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