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时10余个小时,34台农用机械已全部运载至拖车,本案执行完毕。”深夜11时,办案法官向执行指挥中心汇报本次异地执行工作。
此案纠纷始于2019年7月,吉林省长春市某拖拉机制造公司与黑龙江省宁安市某农用机械公司签订合同,约定双方合作生产、经营“秸秆全量还田联合整地机”项目。后双方终止合作,在资金返还、利润分配等方面产生分歧,拖拉机制造公司将农用机械公司诉至法院。经过二审终审,法院判决农用机械公司给付拖拉机制造公司合同价款74万余元及利息,案件随后进入执行程序。
执行立案后,办案法官联系拖拉机制造公司了解情况得知,在此次合作中,申请执行人投入了800万元资金。尽管合同已经解除,农用机械公司退还了部分投资款,但拖拉机制造公司仍面临资金短缺的问题。若近期没有执行回款,公司生产活动将陷入停滞。被执行人农用机械公司的情况同样不容乐观,作为当地重点扶持的农机企业,该公司曾多次成功中标黑龙江省农用机械项目,享有良好的企业信誉和经营效益。但由于当前的法律纠纷,出现信用瑕疵,无法参与后续的竞标活动,导致公司经营陷入困难。目前,宁安公司没有资金偿还债务,且因之前合作中产生的不愉快,被执行人农用机械公司拒绝与申请执行人自行协商。
今年3月初,申请执行人联系办案法官,称被执行人在短视频平台进行直播销售,销售的产品正是双方合作生产的农用机械,目前可能存在执行回款。获悉这一线索后,办案法官迅速行动,于第二天清晨赶往500公里外的黑龙江省宁安市。抵达机械公司后,发现库房内停放着众多农用机械。在申请执行人的见证下,办案法官当场进行了查封,随后进行调解。
在办案法官调解下,双方签订了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接收34台农机以抵偿60万元欠款,剩余部分款项自愿放弃。临行前,办案法官向被执行人出具了信用修复证明。至此,该案圆满执结。(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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