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女士与H先生于2011年登记结婚。2021年初,H先生与同事L女士发展为婚外男女朋友关系。2022年6月至10月期间,H先生通过支付宝先后向L女士转账520元、1314元、10000元,累计金额达11834元。A女士发现后,以H先生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为由诉至紫阳县法院,要求确认赠与行为无效,判令L女士返还全部款项。
2024年12月,紫阳法院蒿坪法庭经审理认为: 夫妻共同财产不可擅自处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原则上属于夫妻共同所有,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大额财产时,需经双方协商一致。H先生向L女士转账的10000元明显超出日常生活开支范畴,且未经A女士同意,其单方处分行为无效。520元、1314元等特殊金额具有明显的情感表达属性,结合H先生与L女士的不正当男女关系,该赠与行为违背社会公序良俗。依据民法典,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无效,L女士应当返还全部款项。同时,要充分考量婚姻关系中无过错方A女士的合法权益。夫妻共同财产制度不仅保障经济权益,更承载着维护婚姻家庭稳定的价值导向。当一方为婚外情挥霍财产时,法律必然向无过错方倾斜保护。
最终依法判决如下:H先生与L女士之间的赠与行为无效;L女士向A女士返还赠与款项11834元。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紫阳县人民法院 杨缘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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