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陕西省紫阳县的小赵经营一家烧烤店,2019年在湖北省的钱某处购买材料,下欠货款3720元,小赵向钱某承诺数日归还,同时写下借条。
数日后,小赵仍未向钱某还款,钱某多次通过微信、电话向小赵催要货款。小赵承认下欠货款,支付了720元,剩余货款总以各种理由拖延支付。无奈之下,钱某余2025年1月诉至紫阳法院,要求小赵偿还货款3000元,自起诉之日按银行一年期贷款利率3.95%计算至清偿之日。
承办法官收到案件后,第一时间通过钱某提供的电话联系小赵,但电话无人接听,始终联系不上。随后承办法官去小赵户籍所在地村委会打听其去向和近况,村委会表示也许久未见小赵。承办法官将调查的情况告知钱某,钱某表示如果实在无法联系上小赵,自己要申请财产保全,冻结小赵的账户,迫使其主动联系。钱某向法院提供担保,申请对小赵进行财产保全。
通过财产保全后,小赵主动联系法院。小赵表示现在在外地打工,自己确实欠付钱某这笔货款一直没有清偿。但现在他在外打工,目前工资还没有结算,大概3月底之前能发工资,发完工资后将一次性给钱某清偿完毕,请求钱某解除对自己的账户冻结。钱某表示只要小赵愿意偿还剩余货款,自己同意解除对小赵账户的冻结,并且不要利息。承办法官体谅到小赵在外地打工不方便,遂组织双方通过云上法庭调解确认。
最终,双方达成一致调解协议:小赵于2025年4月15日前向钱某支付货款3000元,钱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并申请解除对小赵账户的冻结。(紫阳县人民法院 荆莹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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