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望不随自己生活的子女是人之常情,也是不少离异家庭实现亲子互动的方式。探望权到底该如何行使?哪种方式更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
原告王某与谢某生育一女,2020年协议离婚,女儿由谢某抚养。2022年7月,谢某因病去世,女儿从此便与爷爷奶奶一起生活,原告与女儿便处于长期“断联”状态。
2023年,原告诉至旬阳市法院要求变更孩子抚养权,根据孩子年龄和认知状况,且孩子明确表示想和爷爷奶奶共同生活,从保障被抚养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出发,法院驳回了原告诉请。原告王某不服提出上诉,中级法院维持一审法院判决,并告知原告享有探望孩子的权利,关于探望的方式双方应充分协商。
抚养权未变更,王某便想多探望女儿弥补缺失的母女情,但多次提出探视请求均被以各种理由推脱,双方矛盾尖锐,王某再次诉至法院,要求线上随时探望、每周探望、暑假连续与孩子共同生活30天,寒假共同生活14天、每个法定节假日探望等,但爷爷奶奶认为这些探望方式太过严苛,拒不同意,双方争执不下。
承办法官考虑到,如果双方矛盾持续加剧,将会进一步对孩子的健康成长产生不利影响,即便进行判决,可能仍解不开当事人的心结。要想实质性化解纠纷,调解才是该案的最优解。于是,法官积极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从情理和法理的角度出发,向双方阐述了探望权的重要性和相关法律规定,引导双方从孩子的角度出发,理性处理探望问题。王某与孩子是无法割舍的骨肉亲情,探望权的行使能在一定程度上抚慰王某对女儿的思念之情,对孩子来说也能一定程度上弥补其缺失的母爱,减轻孩子的心灵创伤。
最终在多番沟通下,双方就探望孩子的时间、地点、方式达成共识,并签订调解协议。至此,这起探望权纠纷案件得以圆满解决。(旬阳市人民法院 李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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