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生育辅助手段生育的子女,无血缘关系是否就没有抚养义务?在双方离婚后又是否须承担相应的抚养责任和义务?
小豪和小丽二人2011年11月登记结婚,彼此相伴走过十余年,并育有一个女儿。近年来因为家庭琐事纠纷,小丽诉至旬阳市人民法院双河法庭要求离婚。案件审理过程中,小豪同意离婚,同时自述自己没有生育能力患有“无精症”,女儿系借助辅助生育手段生育的,与自己没有血缘关系,并对自己是否对女儿负有抚养义务存在疑虑,要求法院对孩子抚养问题进行审理。
法院认为,该案中虽然孩子与男方小豪没有血缘关系,但在法律上两人属于父女关系,孩子仍属于小豪与小丽的婚生子女,小豪应承担相应抚养的责任和义务,保障女方及孩子的合法权益。
案件调解中,本着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综合结合双方意愿以及孩子生活状况,最终小豪和小丽达成调解意见:法院确认准予双方离婚,女儿由小丽抚养,小豪自愿放弃分割部分婚内共同财产抵充孩子抚养费用。(旬阳市人民法院 黄若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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