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紫阳县的A女士与B先生恋爱后同居,同居期间修建起一套二层房屋。在同居期间,B先生与A女士协议约定房屋为A女士、B先生、A女士母亲三人共有,后B先生私自前往不动产登记中心将该房屋登记至其个人名下。
A女士要求B先生配合变更登记手续,B先生并未到场,A女士与其母向不动产登记中心提出异议登记后,于2024年12月起诉至紫阳法院。
庭前沟通时,双方分歧较大,女方及其母亲认为房屋应当属三人共有,因使用的宅基地也是女方所有。而B先生辩称房屋是他出资出力修建,双方各执一词。庭审阶段,B先生申请数位证人出庭,证明房屋由B先生自己一人修建。庭审结束后,双方僵持不下,并未达成一致意见。第二次庭审,承办法官从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的角度入手,向各方释明法理,向男方阐明其在同居期间签订的房屋共有协议的效力以及法律后果,向女方阐明三人虽共有房屋,但问题纠纷并未解决,三人同处一个屋檐下,生活摩擦矛盾依然存在,也有激化矛盾的风险。
经调解,各方达成调解协议:A女士将B先生所占房屋份额变现为25万元,B先生放弃房屋所有权,将房屋变更至A女士个人名下,不再与A女士生活居住,A女士当庭向B先生支付房屋款项15万元,10万元的尾款于一年内付清。(紫阳县人民法院 王姝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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