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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取消不必要、不恰当、不合理考核——

精减指标,不“卷”数据看实绩

本报记者 倪 弋    2025-02-11 08:03:18    人民日报

检察业务考核影响办案质效,关乎社会公平正义。最高人民检察院要求取消一切不必要、不恰当、不合理考核,把检察管理从简单的数据管理转向更加注重业务管理、案件管理、质量管理上来。没有指标数据考核这一“抓手”,是否会导致“躺平”?检察业务该如何管理?记者采访了最高检相关负责人及地方检察机关相关工作人员。

——编  者

 

“取消一切对各级检察机关特别是基层检察机关的不必要、不恰当、不合理考核,不再执行检察业务评价指标体系,不再设置各类通报值等评价指标,不再对各地业务数据进行排名通报,切实、真正把检察管理从简单的数据管理转向更加注重业务管理、案件管理、质量管理上来。”2024年10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会议研究加强和改进检察管理、为基层减负措施,提出“一取消三不再”,一体抓实“三个管理”,在司法理论和实务界引发热议。

基层检察机关有哪些负担?没有了评价指标和数据排名,是否会导致“躺平”?“一取消三不再”之后,检察业务如何管理?

为适应“四大检察”法律监督新格局,最高检于2020年1月首次印发《检察机关案件质量主要评价指标》,后历经3次修改,指标数量逐步精减。“然而该评价指标在运行较长时间后,数据管理简洁、直观的效能在实践中逐渐出现副作用和‘异化’现象。”最高检案件管理办公室主任申国军说,一些地方唯指标、“卷”数据,工作“盯着数据看”、办案“围着数据转”。只要有“指标”,就会有人主动去“比大小”,甚至层层加码、搞“数据美容”,严重影响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一些地方还把“中性指标”当成“竞争性指标”“正向指标”或者“负项指标”,把“通报值”当成“达标值”,甚至对超过通报值的基层检察院按“贡献值”加分等。这就导致一些下级检察院尤其是基层检察院不得不过于关注数据指标、考核排名。

采访中,多名基层检察院的检察官表示,他们曾普遍面临不捕率、量刑建议采纳率、认罪认罚适用率等多种考核,深感为数据所困、为考核所累,难以把注意力集中在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上。为应对考核,他们往往不愿把一些本应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退补;为提高量刑建议采纳率,往往提前跟法官沟通量刑;为提高认罪认罚适用率,反复提审嫌疑人劝其认罪认罚。

“司法案件不是工厂生产的螺丝钉,每一个案件都是‘鲜活的’,有其特殊性,不能简单用数量衡量质效。此外,在全国范围内用一组指标、一个标准、一套数据来评价各地检察履职优劣,既不科学,也不全面,更不合理。”最高检案件管理办公室副主任石献智表示,之所以取消简单的指标数据考核,主要原因是当前指标考核的弊端已经超过其有利的一面,利弊权衡之后决定取消,旨在进一步回归高质效履职办案的本职本源。

“一取消三不再”决策发布后,广大检察干警普遍认同。然而,也有一些干部感到困惑,取消了评价指标和数据排名,管理似乎没有了“抓手”。

“这些困惑和担心有一定道理,但也同时反映出此前的考核体系所形成的‘数据依赖’和‘数据焦虑’。”申国军说,事实上,“一取消三不再”取消的仅仅是简单的指标数据考核,并不是取消所有考核,对那些乱作为、不作为的,仍可通过党政领导干部考核机制和公务员考核机制进行评价。

“我们在调研中也发现,一些地方检察机关领导干部习惯了简单的数据管理,离开指标数据就感觉没有‘抓手’、管理时心里没底。”石献智说,取消简单的指标数据考核之后,也要转变管理理念,调整管理思路,更加注重其他管理手段,不能困于“只有指标数据考核才是管理”的思维。检察业务管理绝不仅仅是几个数据的管理,而是业务、案件、质量的综合全面管理,也不仅仅是只抓几个指标,更不只有指标数据考核这一个“抓手”。

以往,有些检察机关将数据作为管理的手段,认为“抓管理就是抓数据”,并单纯将“数据”作为评价工作优劣的标准,但这并没有正确发挥数据的实质价值。

“一取消三不再”取消指标数据考核之后,检察业务如何管理?

“一取消三不再”并不是不要数据,而是在确保数据真实、客观、准确的基础上,充分发挥业务数据的分析研判功能,对履职办案质量、效率、效果进行全面深入分析,找准影响检察办案质效的“症结”,切实把检察管理从简单的数据管理转向更加注重业务管理、案件管理、质量管理上来,更加注重对重点案件类型、重点办案领域、重要业务态势的分析研判上来。

石献智介绍,“三个管理”既各有侧重,又有机联系——业务管理侧重于通过数据统计分析,对检察业务、检察工作的趋势、规律、特点等进行研究,加强业务指导,服务科学决策;案件管理侧重于对案件进行流程、实体等全方位管理,包括办案组织设置、办案职权划分、办案监督管理等,推动落实司法责任制;质量管理侧重于促进办案实体、程序和效果的有机统一,贯穿于案件办理全过程,既要抓好案件质量检查评查,还要抓好司法责任认定追究,做到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

 

《人民日报》(2025年02月11日 第 10 版)

(责编:张若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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