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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果店遭遇“小过重罚” 法院不准予强制执行

2025-01-27 08:24:53    人民日报

【案情】某水果店经营者为了招徕顾客,通过网络搜索相关水果的功效与作用,并将搜索出来的内容制作成宣传海报张贴在店内。后来,某行政执法机关接到投诉,称水果店存在虚假宣传行为。该行政执法机关在店内进行投诉线索核实时,发现店内张贴的海报并当场责令整改,水果店很快就拆除了海报。后来,行政执法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水果店罚款5万元。如到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处罚决定书生效后,水果店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罚款,于是,该行政执法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罚款及滞纳金共10万元。

经核实,处罚决定书中提及的投诉人并未在水果店购买水果,也无证据证实有他人因该水果店的宣传误导而购买水果,遭受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且应当坚持处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处罚应与行为人的主观过错、违法行为造成的后果相当。水果店主观上并无虚假宣传的故意,且仅在其门店内张贴并未通过相关媒体大肆宣传,影响范围较小。同时及时整改,消除影响,并无证据证明造成了相关社会危害后果。某行政执法机关作出罚款5万元的处罚决定,不符合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过罚相当的原则。法院遂作出裁定,不准予强制执行该行政处罚决定。

【说法】法官表示,公正、公开原则和过罚相当原则是行政处罚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行政处罚法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本案中被处罚人符合不予处罚的规定,而行政执法机关仅根据宣传海报内容就对水果店处以5万元罚款,属于“小过重罚”。

法官表示,行政执法机关要审慎行使裁量权,不应简单套用处罚标准,生硬执法,还要综合考量违法行为的主观过错、客观危害、社会影响等多方面因素,确保过罚相当,做到执法有温度。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本报记者亓玉昆整理)

 

《人民日报》(2025年01月27日 第 14 版)

(责编:张若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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