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修建大屋顶时不慎摔伤,责任应该如何划分?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高桥法庭近日成功审理一起工伤纠纷案。
2024年2月,紫阳县居民王某受徐某雇佣给李某修建大屋顶。2024年3月,王某与徐某在房顶施工时,徐某测量好接头处所需方铁管的尺寸,让另一工人在房下按尺寸裁好方铁管扔上房顶,王某在接方铁管过程中脚下石瓦下滑摔倒受伤。经紫阳县中医院诊断为踝关节骨折,住院治疗10天。王某于2024年10月起诉至紫阳法院,要求徐某及李某赔付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二次治疗费等各项损失35873.75元。
紫阳法院高桥法庭于2024年12月审理此案。在开庭过程中,徐某辩称王某摔倒是自己不小心造成的,王某应承担大部分责任。李某辩称其已支付了徐某31900元的费用,且一开始便与徐某口头约定一切安全责任由徐某负责,王某是徐某找来的,王某受伤的时候自己并不在场,王某的损失应由徐某负责,与自己无关。
经审理认为,本案焦点为王某、徐某、李某之间构成何种法律关系,王某的损失责任应如何划分。徐某与李某达成口头协议,由徐某自行提供相关的工具为其搭建大屋顶,李某不进行指示和管理,徐某完成任务后向李某交付工作成果,这二人之间符合承揽关系的构成要件,形成承揽合同关系。徐某承揽李某房屋大屋顶任务后,联系王某为其提供劳务,王某按照徐某的指示进行施工,因此这二人之间形成劳务合同关系。
因案涉房屋为两层以下的农村居民自建房,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的限制,不要求承建方有相应资质,李某作为定作人在选任方面无过错,在施工过程中亦未进行指挥,因此李某作为定作人不存在定作、指示方面的过错,不承担任何责任。
徐某作为承揽方在施工过程中未提供相应的安全保护条件,并安排王某直接站在屋顶去接方铁管,对事故发生具有过错。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在受伤前长期从事电焊工作,对相关风险较为清楚,在施工时应对自身安全高度注意,因王某在施工的过程中未尽到注意义务,疏忽大意导致自己摔倒受伤,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部分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支持的王某各项损失合计35504.75元,王某承担30%的责任,徐某承担70%的责任。徐某赔偿王某各项损失共24853.75元。(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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