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日报出版社主管 人民周刊杂志社主办

010-65363526rmzk001@163.com
首页 > 栏目 > 法治 > 正文

雇用工人为他人修建大屋顶时摔伤,责任应如何划分?

2025-01-24 16:31:43   

工人修建大屋顶时不慎摔伤,责任应该如何划分?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高桥法庭近日成功审理一起工伤纠纷案。

2024年2月,紫阳县居民王某受徐某雇佣给李某修建大屋顶。2024年3月,王某与徐某在房顶施工时,徐某测量好接头处所需方铁管的尺寸,让另一工人在房下按尺寸裁好方铁管扔上房顶,王某在接方铁管过程中脚下石瓦下滑摔倒受伤。经紫阳县中医院诊断为踝关节骨折,住院治疗10天。王某于2024年10月起诉至紫阳法院,要求徐某及李某赔付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二次治疗费等各项损失35873.75元。

紫阳法院高桥法庭于2024年12月审理此案。在开庭过程中,徐某辩称王某摔倒是自己不小心造成的,王某应承担大部分责任。李某辩称其已支付了徐某31900元的费用,且一开始便与徐某口头约定一切安全责任由徐某负责,王某是徐某找来的,王某受伤的时候自己并不在场,王某的损失应由徐某负责,与自己无关。

经审理认为,本案焦点为王某、徐某、李某之间构成何种法律关系,王某的损失责任应如何划分。徐某与李某达成口头协议,由徐某自行提供相关的工具为其搭建大屋顶,李某不进行指示和管理,徐某完成任务后向李某交付工作成果,这二人之间符合承揽关系的构成要件,形成承揽合同关系。徐某承揽李某房屋大屋顶任务后,联系王某为其提供劳务,王某按照徐某的指示进行施工,因此这二人之间形成劳务合同关系。

因案涉房屋为两层以下的农村居民自建房,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的限制,不要求承建方有相应资质,李某作为定作人在选任方面无过错,在施工过程中亦未进行指挥,因此李某作为定作人不存在定作、指示方面的过错,不承担任何责任。

徐某作为承揽方在施工过程中未提供相应的安全保护条件,并安排王某直接站在屋顶去接方铁管,对事故发生具有过错。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在受伤前长期从事电焊工作,对相关风险较为清楚,在施工时应对自身安全高度注意,因王某在施工的过程中未尽到注意义务,疏忽大意导致自己摔倒受伤,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部分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支持的王某各项损失合计35504.75元,王某承担30%的责任,徐某承担70%的责任。徐某赔偿王某各项损失共24853.75元。(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供稿)

(责编:张若涵)

相关热词搜索:

上一篇:一次走访挖出小区公共收益“糊涂账”
下一篇:最后一页

人民周刊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人民周刊网”或“来源:人民周刊”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人民周刊网(本网另有声明的除外);未经本网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与本网签署相关授权使用协议的单位及个人,应注意作品中是否有相应的授权使用限制声明,不得违反限制声明,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时应注明“来源:人民周刊网”或“来源:人民周刊”。违反前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2.本网所有的图片作品中,即使注明“来源:人民周刊网”及/或标有“人民周刊网(www.peopleweekly.cn)”“人民周刊”水印,但并不代表本网对该等图片作品享有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已经与本网签署相关授权使用协议的单位及个人,仅有权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图片中明确注明“人民周刊网记者XXX摄”或“人民周刊记者XXX摄”的图片作品,否则,一切不利后果自行承担。

3.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人民周刊网或人民周刊)”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4.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

※ 联系电话:010-65363526 邮箱:rmzk001@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