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治同开放相伴而行,对外开放向前推进一步,涉外法治建设就要跟进一步。”40多年来,伴随改革开放的步伐,法治建设不断向纵深迈进。涉外合同、税收、金融、市场竞争、知识产权等领域的法律法规相继出台并持续完善,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涉外法治体系不断完善发展,既有效规范各类涉外主体的涉外行为以及相关的权利义务关系,又为对外开放行稳致远提供法治支撑。法治建设成为开放的保障,开放也持续推动法治建设进程,不断增强我们的法治自信。
新时代,我们党坚持正确处理法治与开放的关系,坚持在法治基础上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在扩大开放中推进法治建设,法治与开放相辅相成、互促共进。更加强调运用法治方式保障对外开放,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不断夯实高水平开放的法治根基。制定出台反外国制裁法、对外关系法、外国国家豁免法等,深入实施外商投资法,高质量实施《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主动对接《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和《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DEPA)高标准经贸规则等。我国营商环境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水平不断提高,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型开放稳步扩大,开放质量稳步提升。
面对世界正在经历的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只有在法治轨道上稳步扩大开放,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重要作用,才能为开放营造良好环境,用法治方式更好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依法维护开放安全。同时,只有在开放中持续完善法治,才能统筹推进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用规则说话、靠规则行事,提高我国在全球治理体系变革中的话语权和影响力,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主动对接、积极吸纳高标准国际经贸规则,稳步扩大制度型开放,提升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水平,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同商品和要素流动型开放相比,制度型开放是一种更高层次的开放,是实现高水平对外开放的必然趋势。推进制度型开放,更加需要把国内发展与对外开放统一起来,加强涉外法治建设,不断完善涉外法律法规体系。
我们要紧扣制度创新,充分释放制度红利和竞争优势,进一步夯实我国全面提高对外开放水平的制度基础,为把握新一轮经济全球化机遇提供有利条件。持续提升我国涉外法律体系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时效性,坚持整体推进和重点突破有机统一,综合考虑涉外法律体系各个方面、各个环节及其相互之间的作用和联系,加快健全支撑涉外法律体系的“四梁八柱”,充实应对挑战、防范风险的法律“工具箱”。协调推进涉外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服务等体系化建设,形成涉外法治工作大协同格局。充分发挥自由贸易试验区、自由贸易港等的先行先试作用,在规则创新、规则开放方面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始终秉持共商共建共享原则,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在数字贸易、数据管理、碳排放数据采集、低碳评估体系等方面加强制度创新。坚定法治自信,助推全球治理体系朝着更加公正合理的方向发展,彰显我国法治大国、文明大国形象,促进世界法治文明繁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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