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历史长河中,《大明会典》堪称承前启后,集历代官修政书之大成。与此前官修的《唐六典》相比,《大明会典》体量更大、内容更丰、条理更细;与私修的《通典》《通志》《文献通考》等相比,《大明会典》的权威性、系统性、应用性则更强。要言之,它是由明代官方主持修订,综合详述本朝典章制度的政书法典。
修撰历程
明王朝对编修工作极为审慎重视,从草拟到定稿历程长达百余年,最终于万历十五年(1587年)刊行天下,过程大体经历了洪武奠基、弘治启修、正德重校、嘉靖续修、万历定稿等5个阶段。
朱元璋非常重视在统治上的建章立制。洪武二十六年(1393年),他以《唐六典》为蓝本,编定了《诸司职掌》,记载了从开国到当年所创置的各种主要官职制度。这是明王朝首次尝试以成文法典作为中央官署的权力规范和运行准则。但随着国家政治经济军事文化态势的变化,面对诸多新事务、新现象、新领域的不断涌现,体量单薄的《诸司职掌》显然难以涵盖并应对。加之,洪武后累朝典制散见叠出,均未及汇编,不足以供广大臣民遵照执行。于是,明孝宗朱祐樘在弘治十年(1497年)敕命大学士徐溥等在《诸司职掌》的基础上系统增补完善,5年后修成,御赐书名为《大明会典》。但遗憾的是,该书一直深藏宫廷大内未及颁行于世。
正德四年(1509年),明武宗朱厚照命大学士李东阳等对弘治《大明会典》进行重校,并基本确立了全书的体例,亦称《正德会典》。明世宗朱厚熜执政时期,对《正德会典》又进行了2次增补,增幅多达53卷,世称《嘉靖续纂会典》,但也未颁行。直至万历四年(1576年),明神宗朱翊钧任命帝师兼首辅大学士张居正为总裁,重修《大明会典》,历时11年后终得正式刊行天下,世称《万历重修会典》。该书共计228卷,增补了嘉靖二十八年(1549年)至万历十三年(1585年)间各部院寺监衙署事例。其首卷为宗人府,其下依六部、都察院、六科与各寺、府、监、司等为序,共计文职衙门226卷。另编录武职衙门2卷,分叙五军都督府和锦衣卫等22卫,各武职之下多系有田土、户口、驻军、粮饷等详细统计数据。
特点与价值
回顾《大明会典》的修订全过程,彰显了诸多鲜明特征。一是全书由官方主持编修。皇帝亲自任命组建专班,以内阁大学士领衔督导,助以翰林院、詹事府等清贵词臣参编,能够及时调集朝廷各类资料并不断更新汇编。二是全书体系体例严密。以中央衙门品秩高低亲疏为序,先文后武、以文为主,地方衙门附于中央衙门之后、南京衙门附于北京衙门之后,分门别类逐年将各自职掌权责系于其后。三是全书资料来源权威,均调取于当时各部院寺监与地方往来的各项官方文书、档案文件、现行条例等,都是有关明代国政的第一手文献,弥足珍贵。因此,该书一经刊出便被朝野上下奉为“国朝典制”之圭臬,史称“以昭一代之章程,垂万年之成宪”;也是目前研究明代典章制度、行政法规、运行机制、管理细则等领域最重要最常用的原始资料。但学界对该书文本的性质却始终莫衷一是,呈现“行政法典”“法律汇编”“典制史”“会典体史书”等众说纷纭之势。
万历八年(1580年),领衔重修《大明会典》的张居正明确表示,“窃以《会典》所载,乃昭代致治之大经大法”,将《会典》定位为国家制度法典。清代官方在乾隆《会典·凡例》中亦接踵其说,认为:“《会典》以典章会要为义,所载必经久常行之制。兹编于国家大经大法,官司所守,朝野所遵,皆总括纲领,勒为完书。”显然,明清两代官方是将《会典》纳入国家律法谱系之中,并赋予其类似“母法”的地位。因此,不能将《大明会典》简单视为有明一代典章制度的官方史书或史料汇编,而忽略了它指导国家日常行政、规范各类衙署运行的律法功能。
但如果完全用现代意义上的法学概念去解读《大明会典》,认定其为“行政法典”,似乎也难以成立。毕竟《大明会典》中不仅记录了大量现行的行政律令、规章制度,还保留了大量前朝无所不包的“祖宗成法”“先帝诏谕”,以及各部门原订规章及其前后变化过程,涉及国家政治经济军事文教礼制诸层面。这些都绝非单一“行政法典”所能概括。故而,《大明会典》实质上应是开创了“会典体”的国家制度法典。此后,由《大明会典》所创设的相关体例,为清代所沿袭,先后刊印了康熙、雍正、乾隆、嘉庆、光绪5朝纂修的《大清会典》,以及相关《则例》《事例》等一系列衍生成果,形成了蔚为大观的“会典体”政书门类。
治国理念
正是由于《大明会典》被明代最高统治者赋予的地位,因此它在明代国家政治生活中发挥着极为重要的指导作用,既是朝廷一切机构设置调整的法源基础,也是国家日常公务运行的工作指南。众所周知,朱元璋为了避免权臣专断,废黜了在中国长达1500余年的宰相制度,“自是中书之政分于六部,彼此颉颃,不敢相压,事皆朝廷总之”。原来由中书省下辖的六部直接听命于皇帝,从原来的公务执行机构一跃成为中枢决策体系的主干,且各自为政,互为制约。而《大明会典》的内容体例,则深刻地反映出这一重大政治变迁,不再以食货、选举、职官等具体事务门类来汇辑材料,而是以吏、户、礼、兵、刑、工六部等中央官衙为经,再辅以相关章程法令、事例准则、典礼仪制为纬。比如,居“六部之首”的吏部“掌天下官吏选授勋封考课之政令”,下设文选、验封、考功、稽勋四大清吏司,肩负天下文职官吏举荐、迁转、考核、封赏、赠谥等重大人事权。其长官吏部尚书,更号称“七卿之长”,在国家治理体系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是足以与内阁首辅大学士、司礼监掌印太监相抗衡的明代“政治三巨头”。
同时,为了防范约束庞大的外朝行政系统,统治者们在修订《大明会典》过程中充分体现了“分权制衡”的理念,建构了以六科给事中与十三道监察御史(合称“科道言官”)为核心的国家监察系统。根据《大明会典》的设计,六科给事中专注于程序监督,不仅可以对皇帝的诏令制敕进行审查复核,如有不当可直接封还;而且分别对应六部,专责对各级各类奏稿文案的形式与内容进行稽查,稍有谬误即缴还重拟。而十三道监察御史主要职掌在于行政监察,从中央到地方各级衙署如有任何施政违失,他们便可公开上奏弹劾,甚至被授权可以“捕风捉影”“风闻言事”,“天下贪官污吏、强军豪民所忌惮者,惟御史耳”。即便如吏部也得礼让三分,因为科道官参与选拔高级官员的廷推,分食了吏部的举荐权,并对吏部其他人事权进行过程性监察。
此外,监察御史还承担各种差遣任务,有内差、外差和大、中、小差之分。所谓内差,包括两京刷卷(审核行政文书),巡视京营,监临乡试、会试及武举考试,巡察京中各处要地等;而外差则有巡按、清军、提督学校、巡盐、茶马、巡关、屯田等项。这些差遣又可根据任务的轻重缓急,划分为大、中、小三等。其中巡按为大差,系御史外差任务中最为重要的职衔,“代天子巡狩”四方,得以“大事奏裁,小事立断”,是明廷中央对地方实施巡视监察的重要手段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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