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待红军家属是党和苏维埃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是扩大、稳定红军部队,巩固红色政权的有力举措。土地革命战争时期,党和苏维埃政府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法规,从制度层面保障红军家属权益。
一
红军家属的优待工作可以追溯到红军创建之初。苏区政府通常采用包耕的方式帮助红军家属耕田,平时组织群众帮助红军家属挑水、砍柴。
在赣南、闽西革命根据地,优待红军家属的规定在各类文件中出现。1930年3月,闽西第一次工农兵代表大会颁布了《优待士兵条例》,除红军士兵享受优待外,也包括帮助家属做工、保护、救济和援助红军家属等具体规定。9月28日,中共赣西南特委在报告中强调:“对于红军的家属,特别优待,如替红军家属割禾耕田,对此项工作每有严格通告,下级有相当的执行,这是扩大红军的主要推动,使红军无后顾之忧,无家庭的牵制,增加红军前方兵士的作战勇气”。
1931年11月7日,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在瑞金召开。会议通过了《中国工农红军优待条例》,对优待红军及其家属的政策作了详细规定。该条例指出:苏维埃阶段中革命运动向前发展,更需要红军的扩大与巩固……因此红军战士及其家属应得苏维埃共和国的优待。该条例共18条,其中涉及到优待红军家属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是土地分配。条例规定,红军本人及其家属,家在苏维埃区域内的,与当地贫苦农民一样平分土地、房屋、山林、水池等;家在白色区域的,在苏区内分得公田,由当地政府派人代耕。
二是劳动力优待。条例规定,红军战士在服务期间,无劳动力耕种家中田地,或分得之公田,应由苏维埃政府派人帮助全部耕种、灌溉、收获,每年派人工不得少于50工,红军战士家缺少劳动力的,应按照其需要予以补助。凡未在红军中服务者,应实行无代价的“优待红军工作日”,每人每月帮助红军家属工作两天,时间与工作种类依红军家属之要求而定。
三是生活优待。红军在服务期间,红军本人及家属享受免税、其家属所居住之国家房屋免纳租金、国家商店百分之五减价优待,当必需品缺乏时,享有优先购买权。红军子弟享有免费受教育、红军家属通信免邮资等优待。凡红军死亡或残疾者,其子女弟妹幼小的,由国家设立革命纪念学校专门教育他们,并由国家维持其生活,直到年满18岁,由国家介绍职业为止;父母妻子由国家给予一定的津贴。
为落实《中国工农红军优待条例》的各项内容,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于1932年初发布《关于执行红军优待条例的各种办法》,重申了优待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强调各级苏维埃政府要“绝对执行全苏大会通过的优待红军条例”。同时该办法规定,在省、县两级设立优待红军委员会,负责管理红军优待工作。为督促各级政府切实落实优待红军及家属的有关政策,由各级政府工农检察部随时对优待工作进行查看,发现不执行条例者,除迅速纠正外,须向法庭提出控告和处罚。
9月,中央工农检察人民委员部发布《关于检查优待红军条例问题》,并决定组织突击队,深入检查优待条例的执行情况,如查问红军家属:区乡政府和代表是否有方法来帮助解决家属的困难;对他们的请求,区乡政府是否迅速作出相当的回答;对于无劳动力或缺少劳动力耕种田地的,区乡政府是否分配了相当的劳动力等事项。1933年,中央内务人民委员部颁发《优待城市红军家属的办法》。该办法规定:在各城市内务科之下,组织优待红军家属委员会;组织居民帮助红军家属砍柴挑水;帮助红军家属找工作、开办生产合作社等,以解决他们的生活困难。
其他苏区也十分重视对红军家属优待的制度建设。1929年,鄂西苏区政府颁布了《优待红军家属及抚恤伤亡实施条例》;1931年7月,鄂豫皖苏维埃第二次代表大会颁布了《红军战士伤亡抚恤条例》;1932年5月,闽浙赣省苏维埃政府制定了《优待红军家属条例》;1932年9月,湘赣苏区颁布了《关于切实执行红军优待条例的办法》等各类优待的条例,并成立了相应的机构。
二
从1933年9月开始,中央苏区红军投入到第五次反“围剿”中。由于党内“左”倾教条主义错误领导,红军屡次遭受严重损失。为此,自1933年9月至1934年9月,中央苏区开展了大规模的扩红运动。在这样的背景下,大力开展优待红军家属的工作,对扩红运动和巩固革命成果至关重要。
1934年1月8日,中共中央、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人民委员会颁发《关于优待红军家属的决定》。该决定指出:为着巩固红军的发展,为要使前线上的战士安心作战,不顾虑他们的家属,必须建立普遍的经常的更好的优待红军家属的工作。决定要求中央内务人民委员部参照《中国工农红军优待条例》等法律法规,根据各地优待红军家属的经验,制定优待红军家属的专门条例、优待红军家属耕田队条例,颁发红军家属优待证等。
10日,中共中央和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人民委员会颁布《优待红军家属礼拜六条例》。该条例规定:从中央直到乡支部、乡政府每个党员、每个团员及每个工作人员,凡是脱离生产,都应参加执行优待红军家属礼拜六的工作。条例还对实行礼拜六的工作时间、工作内容、监督检查都作了具体规定。
2月8日,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人民委员会正式颁布了《优待红军家属条例》。该条例共13条,从优待红军家属的组织机构、家属享有的优待权利、监督机制等方面都作了详细规定。
同日,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人民委员会还颁布了《优待红军家属耕田队条例》。该条例规定:凡苏维埃公民从16岁起至55岁止,具有劳动能力的,不论男女,均须加入优待红军家属耕田队;村耕田队直接受村优待军人家属委员会的指挥,帮助红军家属耕种,系苏维埃公民的义务劳动,不得接受红军家属的任何报酬。
《优待红军家属条例》是专门针对红军家属制定的规定。该条例将红军家属列为优待制度中的独立主体,规定红军家属享受的优待内容更为具体、力度更大。条例不仅从法律上确立了红军家属应该享受的优待,而且还规定了各级党组织和苏维埃政府在优待红军家属方面应履行的义务和职责。它和《优待红军家属礼拜六条例》《优待红军家属耕田队条例》,共同构成了优待红军家属制度的系统性文件,对切实维护红军家属的根本利益、落实优待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三
《优待红军家属条例》的执行落实,离不开广泛的宣传动员、检查督促。《红色中华》是苏区最具有影响力的报刊,对优待红军家属的政策文件、执行情况都进行了登载和报道。1934年1月13日,《红色中华》第1版刊登的即是中共中央、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人民委员会颁发的《关于优待红军家属的决定》,并配有一组4幅“优待红军家属的漫画”,描述了慰问红军家属、组织耕田队帮助耕田、帮忙砍柴挑水、红军家属在红军合作社购买商品享有打折等优待场景。除了报刊宣传外,标语宣传也是常见的方法。
为了激发群众优待红军家属的热情,苏维埃政府还通过开展革命竞赛、授予光荣牌、树立优属模范等方式来营造浓厚气氛。
与此同时,苏维埃政府还重视对优待红军家属工作的检查督促。1934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人民委员会发布《关于红五月优待红军家属工作的检阅》,指出:各地的优待红军家属工作虽然取得了相当的进步,但也存在耕田队不够健全、红军家属经济困难没有解决、优待工作形式化等问题。为此,要求各级加强对优待红军家属条例执行状况的检查。
红军家属是苏区一个光荣的群体,是党和苏维埃政府的优待对象。土地革命战争时期,党和苏维埃政府在法制建设方面创新实践,不断出台并完善优待制度,切实保障了红军家属权益,密切了军政军民关系。这些经验为以后优待军属制度的建设提供了有益借鉴。
(责编:赵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