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协会承担着协调、服务、自律管理等多项职能,也在不同程度上参与经济活动。行业协会主体身份的复合性,导致其在《反垄断法》实施中,既是《反垄断法》的维护者和公平竞争文化的倡导者,也可能成为《反垄断法》的规制对象。
近日,为引导行业协会加强反垄断合规建设,国务院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制定出台《关于行业协会的反垄断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有关负责人介绍,《指南》共26条,细化行业协会可能违反《反垄断法》的具体情形。包括:行业协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从事垄断协议;行业协会以经营者身份从事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以及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经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行业协会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针对行业协会违反《反垄断法》的主要表现形式,即行业协会组织本行业经营者从事垄断协议,《指南》区分横向垄断协议和纵向垄断协议两种类型,从组织达成、实施两个维度作出详细规范。
《指南》指导行业协会加强反垄断合规建设。强调行业协会应当依法自律,提高合规意识、加强合规建设、防范合规风险;引导本行业经营者依法竞争、合规经营,并从合规管理制度、垄断风险识别与控制、内部举报机制、沟通咨询、会员合规指导、配合调查和约谈等方面进行阐释。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孟雁北介绍,由于行业协会主要由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组成,也可能包括上下游经营者,或者具有其他业务联系的经营者,经营者可以通过行业协会实现对有关价格、数量、规格乃至市场占有状况的信息交流,行业协会最容易出现的垄断风险就是组织经营者从事垄断协议。
“因此,《指南》重点聚焦该风险,为行业协会提供了清晰具体的行为守则,如行业协会不得以价格自律、行业整顿、维护市场秩序等名义为本行业的经营者设定商品价格或者限制其自主定价权,不得对本行业的经营者作出减产、停产、设定生产配额或者比例、限量供应、停止销售等关于限制商品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的决定等。”孟雁北说。
“《指南》明晰了行业协会有关垄断行为的规制路径,有利于提高行业协会反垄断合规意识和能力,更好发挥行业协会在培育公平竞争文化、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中的作用,为强化我国竞争政策实施提供了重要制度支撑。”孟雁北认为,行业协会应当结合自身实际提升反垄断合规意识和能力,不仅做《反垄断法》《指南》等法规的模范遵守者,还应当成为反垄断合规的践行者、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的维护者和公平竞争文化的倡导者,在持续优化市场营商环境、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促进高质量发展中发挥更大作用。
(责编:汪翠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