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24年1月1日起施行。广西日前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该《条例》通过立法明确田长制,增加保护耕地和种植粮食激励措施,对耕地破坏鉴定主体、程序以及保障农村村民“户有所居”作出明确规定,对严格耕地保护、保障粮食安全、助推乡村振兴起到积极作用。
据介绍,该《条例》是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施行以来,广西颁布的土地管理地方性法规,标志着广西土地管理工作迈入法治化、规范化的新阶段。针对社会普遍关注的耕地“非农化”“非粮化”管控问题,《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耕地保护第一责任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种粮收益保障机制,建立健全耕地保护激励机制和粮食生产激励机制。对破坏或者擅自改变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标志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恢复原状,可处以三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在土地征收和补偿方面,《条例》明确土地补偿、安置补助费用标准由自治区政府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被征收土地上的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由设区市政府组织拟定,报自治区政府批准后执行。设区市、县(市、区)政府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等相关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有关费用未足额到位的,不得批准征收土地。
此外,《条例》还强化农民宅基地合法权益保障,要求创新理念保障农民“户有所居”,禁止侵犯农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权益,在一户一宅、户有所居、宅基地面积审批标准、乡镇宅基地管理机制、不予批准的情形、退出和盘活利用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可以通过建设新型农村社区等集中居住的方式保障农村村民“户有所居”。
根据《条例》规定,广西的宅基地面积审批标准为:平原地区和城市郊区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00平方米;丘陵地区、山区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50平方米,由乡镇政府或者有宅基地管理职责的街道办事处审核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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