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划转充实社保基金国有股权及现金收益的运作管理,近日,经国务院同意,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资委三部门联合印发了《划转充实社保基金国有股权及现金收益运作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新政策如何助力做“厚”社保基金?对资本市场有哪些积极影响?相关人士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增强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性
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是党中央、国务院在统筹考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和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基础上,采取的增强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性的重要举措。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2017年11月,国务院印发了《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明确要求划转中央和地方国有及国有控股大中型企业、金融机构10%国有股权,用于弥补因实施视同缴费年限政策形成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划转的国有股权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各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划转国有股权承接主体集中持有、管理和运营;承接主体持有的股权分红和运作收益,由同级财政部门统筹考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需要和国有资本收益状况,适时实施收缴,专项用于弥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
数据显示,截至2020年末,符合条件的中央企业和中央金融机构划转工作全面完成,共划转93家中央企业和中央金融机构国有资本总额1.68万亿元。
“目前,全国划转工作已基本完成,多数承接主体接收的划转国有股权禁售期已过,开始收取划转股权现金分红且规模逐年增加,需要通过运作管理进一步获取收益。”这位负责人表示,《办法》的出台为承接主体开展国有股权和现金收益运作管理提供了依据,有利于实现现金收益保值增值,增强国家应对人口老龄化、实现可持续发展的能力和人民群众对社会保障制度的信心。
明确现金收益投资范围,为资本市场输送更多“耐心资本”
承接主体对所持国有股权如何运作管理?《办法》明确,中央层面国有股权转让,须经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同意;地方层面国有股权的转让程序,须经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同意并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涉及转让国有金融机构股权的,须符合党中央、国务院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相关要求,并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承接主体开展现金收益投资运营要遵守哪些规定?《办法》规定,现金收益限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投资,各承接主体是现金收益投资运营的主体。其中,中央层面现金收益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进行投资运营;地方层面将不低于上年底累计现金收益的50%,委托给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进行投资运营,剩余部分由地方各承接主体在限定范围内进行投资运营。
这位负责人表示,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管理的现金收益投资范围涵盖存款和利率类、信用固收类、股票类、股权类产品。根据《办法》,中央层面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受托管理的地方层面现金收益,对银行存款,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开发性银行债券,货币市场基金的投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资产净值的40%;对地方政府债券和信用资质良好的金融债、企业(公司)债、可转换债(含分离交易可转换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货币型养老金产品、固定收益型养老金产品的投资比例合计不得高于资产净值的30%;对股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股票型养老金产品、混合型养老金产品的投资比例合计不得高于资产净值的40%,等等。
市场人士认为,社保基金属于耐心资本,对于股票类投资而言,目前“40%以内”的资金量非常可观,新规将有助于扩大资本市场长期资金流入,促进资本市场长期健康发展。
加强监管,推动投资收益与社会效益实现双赢
财政部这位负责人表示,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省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分别对承接主体、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的国有股权及现金收益运作管理情况实施监管,对承接主体发生违反《办法》规定的行为予以纠正;国有资产和金融监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承接主体、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开展国有股权运作管理及现金收益投资运营活动实施监管;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现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存在违反法律制度及《办法》规定行为的,可责令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暂停或者终止其托管、投资管理职责。每年6月底前,各承接主体向同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告上一年度国有股权及现金收益运作情况。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理事长刘伟表示,将落实对划转国有资本的收益权、处置权、知情权,履行好财务投资者职责,聚焦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加大股权投资力度,积极参与国有企业改革和国家重大项目,推动投资收益与社会效益实现双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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