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中首次出现“劳动性所得”,《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学习辅导百问》给出如下定义:“劳动性所得是指经过劳动创造了价值和使用价值而取得的所得,包含物质性和非物质性的劳动产品。劳动性所得不同于资本性所得,其取得的条件是必须经过劳动,从劳动中取得,不劳动则无所得。”
通过明确劳动性所得的概念,并将其纳入统一的征税体系,可以更加合理地调节收入分配,减少不公平现象,推动社会更加公正和谐。它的提出不仅是对现行税制的一次重要调整,更反映了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多重趋势。本刊记者专访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经济学部教授袁辉,厘清这一新名词背后蕴含的深刻意义和政策导向。
记者:在理解“劳动性所得”这一概念时,需要从生产和经济活动中劳动的本质与作用切入。请问您如何理解“劳动性所得”?它与其他形式的收入有何不同?
袁辉:《决定》指出:“健全直接税体系,完善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规范经营所得、资本所得、财产所得税收政策,实行劳动性所得统一征税。”其中,劳动性所得是指经过劳动创造了价值和使用价值而取得的所得,包含物质性和非物质性的劳动产品。
劳动产品具有各种不同的形态,既有物质的,也有非物质的,如麻布、上衣、面包、电脑、服务等。它们凭借自身的属性满足了人们的某种需求,正是这种有用性使其具有使用价值。然而,当我们观察劳动产品在市场上的相互交换行为时,尽管它们之间的交换比例在转手过程中可能因时间和地点的不同而有所变化,看似偶然和相对,但实际上必然要求存在某种共通性,使得所有交换的劳动产品可以通约。那么,如果我们撇开使用价值,抽去形成使用价值的物体的组成部分和特定形式,以及与之相对应的劳动的具体形式,就会发现“它们剩下的只是同一的幽灵般的对象性,只是无差别的人类劳动的单纯凝结……这些物现在只是表示,在它们的生产上耗费了人类劳动力,积累了人类劳动。这些物,作为它们共有的这个社会实体的结晶,就是价值——商品价值”。
换句话说,劳动在两个方面发挥着作用。一方面,就其在特殊的有一定目的的形式上的耗费,即作为具体的有用的劳动这个属性而言,它生产使用价值;另一方面,就其在生理学意义上的耗费,即作为相同的或抽象的人类劳动这个属性而言,它形成价值。劳动性所得,是指劳动者因创造了价值和使用价值而取得的收入。当然,劳动产品中包含着除劳动之外的物质基础,比如流水线上的制衣工人在生产上衣时除了耗费自己的体力和脑力,还需要借助布匹和缝纫机。因此,劳动不是使用价值即物质财富的唯一源泉,劳动、资本、土地、知识、技术、管理、数据等生产要素都参与了使用价值的生产,都能够凭借它们在创造产品过程中地位和作用的大小参与分配,进而产生资本所得、财产所得等其他收入形式。
形成价值的无差别人类劳动有简单和复杂之别。客观上,各种劳动在技术的复杂程度上存在明显差异。简单劳动是指无须经过特殊训练或学习,普通人都能够从事的基础性劳动;而复杂劳动则是简单劳动的“多倍积累”,意味着少量的复杂劳动可以等同于大量的简单劳动。当劳动者掌握了更高层次的知识、技术和管理技能后,劳动的复杂程度便随之提升,这使得他们在同等时间内能够付出“加倍”的简单劳动,从而创造出更多的价值。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人世间的一切幸福都需要靠辛勤的劳动来创造”“劳动是财富的源泉,也是幸福的源泉”。我们要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基本分配制度,围绕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完善劳动者工资决定、合理增长、支付保障机制,以合理的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更好体现人力资源价值。同时,把增强致富本领与提高居民收入有机结合,加快建设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劳动者大军,“使更多普通劳动者通过自身努力进入中等收入群体”。
《决定》提出的“实行劳动性所得统一征税”,就是要将经由劳动获得的各种收入,都按照统一的标准进行征税。目前,我国已初步建立起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其中,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根据超额累进税率计算个人所得税,其余则分别计算,适用不同税率。此项改革措施的推出,将进一步明确劳动性所得的适用范围,规范征收流程和征收方式,消除不同劳动收入来源之间的差异,形成更加公平合理的税收环境,有效促进社会的公平与和谐。
记者: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在何种背景下提出“劳动性所得”?结合当前实际情况,这一新名词的重要性体现在哪里?
袁辉:在我国法律法规、党和政府文件中,使用过“劳动”要素、劳务报酬、劳动报酬等概念,劳动性所得是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中出现的新名词。它的提出,第一,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习近平
总书记多次强调,必须“维护人民根本利益,增进民生福祉,不断实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人民是劳动的主体,劳动是财富的源泉,劳动成果也应更多更公平地惠及全体人民。
第二,反映了新质生产力形成和发展的趋势。当前,新一代信息技术、人工智能、量子科技、生物科技、新能源、新材料等技术广泛渗透,推动生产力实现质的整体跃迁,从而更加迫切需要能够创造新质生产力的战略人才和能够熟练掌握新质生产资料的应用型人才,劳动的复杂程度随之提升,从劳动中取得的收入在内容、形式和来源上也更加多样,需要对其进行准确界定、科学分类。
第三,适应了深化体制机制改革的要求。党的二十大擘画了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宏伟蓝图,把宏伟蓝图变为施工图、路线图和美好现实,需要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不断完善各方面体制机制。《决定》提出“实行劳动性所得统一征税”,正是“健全直接税体系”的重要改革措施之一。
记者:“劳动性所得”的提出与推动,对整体经济形势能否起到促进作用,对缩小收入差距是否有积极影响?
袁辉:“劳动性所得”的提出和改革进程的推进,首先,能够激发劳动者创新活力,让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劳动,尽管在抽象层面是无差别的体力和脑力的耗费,但在现实生活中,不同的职业或岗位,需要不同的知识和技术,生产力的发展还会不断创造出劳动的新形态,承认和保护通过这些活动获得的合法收入,能够最大程度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促进生产力发展和社会进步。
其次,有利于提高两个比重,增强劳动者的获得感和幸福感。实行劳动性所得统一征税,再加上适当调整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增加专项附加扣除等措施,可以提高劳动者的可支配收入,进而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
最后,有助于缩小收入差距,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把劳动性所得纳入统一税收体系,一方面,意味着其取得的条件是必须经过劳动,从劳动中取得,不劳动则无所得,体现劳动的主体性和重要性;另一方面,将消除不同劳动形态、收入来源之间的差异,规范和简化税收制度,实现规则统一和过程公正,更好发挥其在调节收入分配等方面的作用。
(《人民周刊》2024年第2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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