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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治建设要鲜明突出“严”字

张涛     2024-08-14 11:04:19    学习时报

食品安全问题是社会公众最为关心的民生问题之一,须臾不能放松。关于食品安全,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提出“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的要求。面对食品安全问题易发多发的特点与沉甸甸的民意期待,食品安全法治建设应当守牢底线,鲜明突出一个“严”字。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食品安全领域法律规范体系不断充实完善。作为食品安全领域基本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先后经过三次修订,关联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也进行了相应的修订。同时,与上述法律配套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地方性法规、规章体系日趋完善,在制度层面实现了从食品卫生向食品安全的转变。然而,食品安全法律治理的现实情况却不容乐观,食品安全领域有些问题依旧顽固,“外卖经济”“直播经济”的发展使食品安全监管变得更为复杂,农业和食品生产加工技术的发展也为食品安全治理带来了新挑战。食品安全领域的法律治理,由“有法可依”到实现“良法善治”尚存在较大空间和差距,制度设计、监管执法、法律适用和公众参与等方面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对此,应当坚持问题导向,有针对性地加以解决。
  持续完善立法,提高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成本。如果违法犯罪所付出的成本较低,将可能助长铤而走险者的气焰。对那些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犯罪行为,必须提高犯罪成本,使犯罪人预估到的损失远大于利益,“痛到不敢再犯”,并有效震慑潜在的违法者。当前,关于食品安全犯罪,我国相关规定的体系性还不够强,相关犯罪分散在刑法不同章节,缺乏集中打击的效果,且刑罚设计存在一定的不合理之处,存在罪刑不相适应的问题。食品安全法作为该领域的基本法,对于一些涉及地方事项的规定概括性较强,对于食品安全管理职责、学校食品安全、网络食品经营、小食杂店经营等缺乏具体的规定,不能完全适应各地食品安全监管的需要。对此,一是坚持以人为本、生命至上,进一步细分食品安全事件违法类型,理顺食品安全法律规则体系,对规则缺失的情况及时弥补,确保法律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二是完善罚金刑和没收财产刑,加大处罚力度,提高量刑标准,确保罪刑相适应。同时强化食品安全法实施细则,明确地方监管职责及新兴业态(如网络食品经营)的具体管理规定,在新的实践基础上推动食品安全法律体系进一步修订完善。
  进一步强化协同执法,推动监管“跑”在风险前面。食品安全“从农田到餐桌”涉及生产、流通、消费等内容,链条长、环节多、风险点多面广。既要努力推动食品安全监管由事后查处向事前预防转型,又要将各类“风险点”明确化,将监管覆盖到每一个“隐秘的角落”,确保每个环节责任到人、落实到位。在执法行动上,在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中“运动式”“救火式”执法比较常见,常态化、精准化的治理水平尚待提高。“运动式”“救火式”执法虽然短期效果明显,但预防效果不佳,而且可能助长“随意性执法”“选择性执法”风气,不利于执法规范化。对此,应当坚持重视预防的治理导向,将“严”的要求体现在各领域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排查之中,加强从农产品质量、生产流通到终端消费的全过程监管,确保防范阵地不失守。同时,食品安全“九龙治水”的局面当前虽有改善,但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仍有待建立和完善。对于群众深恶痛绝的违法犯罪行为和突破道德底线的突出问题,相关部门应依法从严、从重、从速处罚,优化涉及食品安全的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纵深、持续推进“铁拳”执法震慑。
  确保相关案件公正司法,统一裁决尺度。涉及食品安全案件往往会迅速成为社会关注焦点,危害范围大,影响面广。当前,食品安全相关案件的审理难点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方面,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案件往往涉及多个环节和众多人员,证据收集工作量大且复杂,部分证据可能因时间、环境等因素而灭失或难以固定。此外,食品中有毒有害物质的检测等需要专业知识和技术鉴定,对证据收集的专业性和技术性要求较高。另一方面,在司法实践中,对于食品安全犯罪的认定和量刑标准还存在一定的争议。对此,一是进一步强化涉及食品安全指导案例和典型案例的发布工作,确保法律适用标准统一。二是不断强化检察机关公益诉讼职能,在办好食品安全刑事案件的同时做好“后半篇文章”,结合办案分析发案原因、背后的社会治理问题,通过公益诉讼督促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履行保障食品安全职责。三是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司法制度,对违法犯罪行为施以严格处罚的同时,积极探究严厉追责食品安全事故机制与侵权救济制度,使食品供应商积极主动肩负起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强化公众参与,用好“吹哨人”制度。法律要发挥出更大威力,需依靠人民群众积极用法。2015年食品安全法增加“损失三倍的赔偿金”的罚款,同时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等规定,以鼓励消费者维权,但现实中公众参与治理积极性不高,自我维权的能力也较为不足。其中的重要原因之一是参与治理的成本和代价过高,抑制了公众的参与热情。对此,应当建立健全消费者投诉举报激励和保护机制。今年2月,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内部举报人举报实施奖励的公告(征求意见稿)》,提出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及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的内部员工及相关知情人,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名举报本企业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线索的,经查证属实可对“吹哨人”予以最高100万元的奖励。这一制度能够有效解决主体责任不落实、监管执法不精准和事故隐患难发现等问题,有利于“地毯式”强化食品安全监管,提高监管效率,降低食品安全风险。该制度的正式落地实施,还需要强化相关的配套举措,如建立起科学合理的奖励标准和审核机制,防止恶意举报的发生,采取措施加强对“吹哨人”个人信息的保护等,将制度优势充分释放出来。

(责编:赵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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