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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盗用”资格证,不妨以“盗窃”论处

2024-07-30 00:20:48    北京青年报

据《广州日报》报道,江先生在单位负责缴纳社保的同事提醒下,发现4年前外地一家公司盗用了自己的资格证信息,并且为他缴纳了社保,但他并没有在该公司工作过。据了解,在一些需要相关资质准入的行业,个人信息被盗用的情况并不罕见。

这位江先生十多年来一直在长沙工作,未曾“跳槽”到外地的建筑公司工作,但广东某建筑工程公司却为他缴纳了社保。显然并不是涉事公司工作失误或故意做好事。官方调查显示,涉事企业“主要人员未符合资质标准要求”,于是盗用了他人的资格证信息,以便承揽某些工程项目。

这种盗用行为后果严重,不仅侵害了被盗用对象的权益,而且欺骗了相关工程的甲方;这不但是一种违法行为,还可能给工程项目埋下安全隐患,因为盗用者不具备实际技术能力,那么在具体施工中就有可能达不到相关标准要求。所以,须对这种“盗证”现象重拳打击,决不能手软。

然而在上述案例中,江先生向涉事企业所在地相关部门反映情况后,有关部门仅下发“责令其限期整改”,如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达标的,将依法上报发证机关撤回其相应资质。对这种处置结果,江先生认为震慑作用不足。无论是盗用行为性质还是易引发严重后果,都应依法严惩。

虽然不知道涉事公司通过何种手段盗用他人资格证信息,但这种行为更像是盗窃,即在江先生完全不知情的情形下,盗用了江先生的身份信息以及名下的建筑工程师资格证。涉事企业利用盗用的资格证承接工程,无疑为了牟利,这等于盗取了江先生的个人财产,与盗窃行为没区别。

所谓“盗窃”,是指以违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规避他人管控的方式,转移侵占他人财物管控权的行为。有法律人士也指出,这种行为侵害了受害者合法资格证使用的控制权和财产权。对此,轻则可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予以处罚,重则可以按《刑法》盗窃罪追究刑责。

如果涉事企业通过非法购买,甚至非法侵入计算机系统等方式,盗用了江先生的身份信息、资格证信息,还涉嫌更多违法犯罪。如果不能严肃处理这样的个案,不仅涉事企业不会汲取深刻教训,还可能再犯盗用的老毛病,而且对其他盗用资格证的类似企业和个人也缺乏足够的警示。

报道显示,盗用资格证并非孤例,如广州越秀区某消防工程公司员工的消防安全员资格证书,就被另一家企业盗用。有公司负责人坦承,招聘时会直接要求应聘者有资格证。市场上也有网站提供“证书挂靠”中介服务。这都容易滋生资格证被盗用等乱象,为相关项目埋下安全隐患。

就工程建设领域而言,印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等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的通知》的用意不言自明。相关行为已涉嫌违反《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乃至《刑法》。只有依法严惩个案,才能产生杀一儆百的效应。

从现实看,受害者大多是在查社保、查个税时,意外发现自己“被跳槽”“被雇佣”。这提示有关方面,可通过社保系统和个税系统排查资格证被盗用。同时,无论是甲方还是有关部门,在工程招投标以及执法检查过程中,不能只见证不见人。只有对每个环节严格把关,才能有效遏制。(老鹰)

(责编:赵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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