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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是一个整体

段传龙     2024-07-19 10:55:26    学习时报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不折不扣地实施法律是执法工作最基本的原则底线。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是一个整体,要准确把握、全面贯彻,不能畸轻畸重、顾此失彼。在对执法的要求中,严格、规范、公正、文明代表着四个层面的价值,各有侧重,互为一体。
  严格是执法的基本要求。执法的首要要求是对法律法规的严格执行。现实生活中出现的很多问题,往往都同执法失之于宽、失之于松有关。严格执法是指执法者要遵守、坚守与信仰法治,不能触碰法律红线,不能逾越法律底线。严格执法首先要求执法者忠实、全面地履行法律规定的各项职权职责,保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其次强调严厉打击违法犯罪,保证违法必究,做到不枉不纵。尤其是对食品药品、公共卫生、生态环境、网络空间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要加大执法力度,严格惩处违法行为。最后强调对执法者严格依法履职进行有效监督,在充分运用信息化、网络化、数字化技术的基础上,健全执法报告、通报、评议、评估、考核以及公开制度,完善执法责任追究与错案追究机制,做到失职要问责、违法必追究。
  规范是执法的行为准则。规范执法是指执法行为的整体运行,包括执法的主体、依据、程序等,都要符合法治精神要旨,符合规范化、公开化、程序化的法治标准。在执法主体层面,强调提升执法人员素养,确保其自觉规范行为,实现执法队伍的专业化;在执法依据层面,强调从源头上提升行政立法水平,保证执法工作有法可依、有据可查、有章可循,为规范执法提供连续、稳定、可预期的制度准则;在执法程序层面,强调规范严密和透明公开。
  公正是执法的价值取向。公正执法主要是指执法者要秉持理性正义观念,保有基本职业良知,做到客观中立、不偏不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避免行政处罚畸轻畸重、同事不同罚、显失公平。公正执法一方面要求执法者做到秉公执法,不能考虑不相关因素。执法者需要综合考量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社会影响、公共需求等相关因素,排除权力、人情、关系、私利等不相关因素,防止“选择性执法”“逐利性执法”“随意性执法”。另一方面要求健全行政裁量基准,为公正执法提供标准依据。为有效杜绝执法不公,需要科学合理制定裁量事项标准,完善行政执法案例指导与警示制度,做到公正适当,防止权力出轨、职权滥用、个人寻租。
  文明是执法的职业素养。推进文明执法,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准确把握执法对象的情绪感受,做到法、理、情于一体。在执法理念方面,要求体现人文关怀与高效便民精神,积极争取当事人的理解和支持;在执法主体层面,要求提升执法人员的形象、水平与能力,树立举止有度、规范整洁、赏罚分明的执法形象;在执法方式层面,要求倡导人性化执法、阳光执法,坚持合目的与比例原则,在法律允许的制度框架下,合理选择对相对人权益损害最小的方式开展执法行为。此外,在必须严格依法履行的刚性执法行为之外,要强调事前预防,加强源头治理,重视信息共享,灵活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行政协议等柔性方式开展执法,逐步普及轻微违法免罚制度,做到宽严相济、刚柔并举。
  可见,严格执法维系行政执法强度,规范执法维护行政执法力度,公正执法保障行政执法尺度,文明执法确保行政执法温度。之所以说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是一个整体,一是行政执法现实复杂性的客观要求。以严格执法为例。严格执法固然是行政执法的基本要求,但现阶段,行政执法领域存在执法资源有限和违法行为量多的突出矛盾。为了有效配置执法资源,应当高度尊重行政机关在配置执法资源和执法程序启动方面的自主性,但这种自主性极易滋生不文明执法、执法腐败等问题,因而必须同时重视规范性、公正性、文明性要求,要将权力放进制度规范的笼子里。
  二是兼顾形式法制与实质法治的必然要求。形式法制强调秩序行政,坚持以法为据,倡导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主要体现为严格、规范执法两大方面。但是它们仅仅只是执法工作的基础要求,并且往往具有强制性、命令性特征,不利于政府与公民之间构建和谐、融洽的相互关系。而实质法治则强调服务行政,是我国依法行政的更高价值追求和目标,主要体现为公正、文明执法。倡导行政权力在满足合法性要求之上,还要以理服人、以情感人,充分尊重人民群众的权利自由与人格尊严。因此,权力不仅要依法行使,还要体现人文关怀,遵守道德良知,致力于高效服务公共利益、回应公共需求、提高公共福祉。新时代的执法工作需要践行服务行政的新理念、新要求,在严格、规范行使职权之外,做到公正、文明执法,有效兼顾形式法制与实质法治。
  三是为实现执法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判断执法效果的好坏,主要依据的是执法机关能否准确、规范地适用法律法规,及时有效处理违法行为。而判断社会效果的优劣,根据的则是执法的行为、决定能否得到人民群众的理解与支持,能否避免同社会公众的习惯传统和朴素认知相冲突。在具体执法的过程中,执法行为的一方是依据专业法律规范,代表国家行使监管权力的行政公权力机关,另一方是依据公序良俗和传统习惯而组建起来的一般社会公众,二者在知识结构、专业认知、信息获取等方面存在着不均衡、不对等的现实差异。要实现双方的有效沟通、相互理解,执法机关需要作好表率,在执法过程中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根本立场,做到执法既要有力度又要有温度。这就意味着执法行为既要在程序、实体方面体现客观性、专业性、规范性,又要在语言、方式、行为方面做到亲民、友善、接地气,在严格依法履职、打击违法犯罪之外,公正、文明地推进执法,实质性地化解矛盾争议。

(责编:赵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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