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3日,四川中江县一卫生院职工用生理盐水冒充HPV宫颈癌疫苗给多人注射。记者从当地警方获悉,警方以涉嫌销售假药对此立案侦查。涉事卫生院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这名职工没有任何行医资格证明,在卫生院是文职工作,帮别人注射疫苗属于个人行为。
接种HPV疫苗是预防宫颈癌的有效办法,一些地方宣布为适龄女性免费接种HPV疫苗,还有很多女性主动花钱接种该疫苗,后者给了不法人员趁机牟利的机会。
用生理盐水冒充HPV疫苗给人接种,这类案例在全国已有多起。譬如:河南固始县一医院工作人员在医院和家中擅自给他人接种由生理盐水假冒的HPV疫苗;内蒙古一护士用生理盐水假冒HPV疫苗给40余人接种;重庆一护士用生理盐水等冒充HPV疫苗来接种,受害者多达上百人。
如今又在中江县卫生院发生类似事件。据受害者透露,报警后对方承认注射的是生理盐水,警方以涉嫌销售假药立案侦查,这意味着涉事职工将难逃刑法惩罚。
不法人员用生理盐水充当HPV疫苗给人接种,这种行为非常恶劣。他们之所以敢这么做,一是利用了在医疗单位的便利或职业身份,受害者一般不会怀疑;二是很多女性都希望接种该疫苗,需求旺盛;三是生理盐水很廉价,假冒HPV疫苗后,一针可获利几百元甚至上千元。
在暴利驱使下和身份掩护下的不法人员,要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从以往案例看,他们既要退赔被害人全部损失,更因为犯销售假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但涉事医疗机构和有关方面也要反思失责。
以上述案例为例,涉事卫生院工作人员认为,涉事员工帮别人注射疫苗属于个人行为,似乎要将责任“皮球”完全踢给个人,将单位置身事外。但该卫生院难辞其咎,正因为单位既对员工的培训、监督不到位,又对疫苗接种管理不到位,才给了该文职人员假冒护士并接种假疫苗的机会。
根据《疫苗管理法》第46条的规定,医疗卫生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真实、准确、完整记录疫苗的品种、上市许可持有人、最小包装单位的识别信息、有效期、接种时间、实施接种的医疗卫生人员、受种者等接种信息,确保接种信息可追溯、可查询。但落实该规定,离不开单位的有效监管。
从已发案例看,受害人都因为查不到接种记录,才发现接种的是假疫苗。所以,承担疫苗接种任务的卫生院等机构,只有对接种过程和接种记录加强监督和管理,才能防止内部人员用生理盐水冒充HPV疫苗给人接种。相关机构失职失责,应受到追责。同时,当地监管部门也要反思。(冯海宁)
(责编:赵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