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日报出版社主管 人民周刊杂志社主办

010-65363526rmzk001@163.com
首页 > 栏目 > 评论 > 正文

让党纪学习教育走深走实

2024-06-12 10:03:35    人民日报

深入学习贯彻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加强党的纪律建设、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的重要举措。本期大家谈选刊3篇稿件,与读者一起探讨开展党纪学习教育如何在实学、实干、实效上见真章、见功夫。

——编  者

 

 

提高党内法规执行力
王  巍

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恪守的行为规则。但党员的纪律观念不会自然强化,必须通过不断学习才能从思想上正本清源、固本培元。

开展党纪学习教育,增强党员干部的纪律意识,有利于提升依规治党的治理效能。特别是《条例》总体上形成了对一般违纪、轻微违纪、不属于违纪等不同情形分别给予相应处理的系统规范。这为准确认定行为性质、实行区别对待提供了法规依据,为精准落实“三个区分开来”奠定了党纪处分方面的基础制度。坚持把纪律挺在前面,准确运用“四种形态”,落实“三个区分开来”,有利于切实把从严管理监督和鼓励担当作为统一起来,把惩治与教育结合起来,更好激发广大党员、干部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营造干事创业的良好环境。

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必须把提高党内法规执行力摆在更加突出位置,以各级领导机关和党员领导干部带头尊规学规守规用规,带动全党遵规守纪。

(作者为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意识形态研究所所长)

 

 


 

更好促进执纪执法贯通
程习军

纪律是管党治党之“戒尺”,法律是治国之重器。纪检监察机关作为党的“纪律部队”,承担着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的重要职责。只有将纪律规定和法律规定结合着学,才能增强纪检监察干部纪法双施双守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实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社会效果的融合和最大化。

为进一步实现监督执纪和监察执法有序衔接、适用纪律和适用法律有机融合,河南省尉氏县纪委监委以党纪学习教育培训为抓手,以实战为导向,督促全县纪检监察干部深学熟用《条例》。一方面,改变传统的课堂授课培训模式,将案例教学与实操指引相融合。另一方面,通过案件质量评查、优质案件评选等措施,及时指出案件查办中双施双守不到位等问题,激励纪检监察干部自觉提高纪法贯通、法法衔接能力。

党纪国法都是管党治党、治国理政的基本依据,目标一致、优势互补。全面熟知掌握、准确规范使用《条例》,我们一定能更好促进执纪执法贯通,形成纪法合力,不断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作者为河南省尉氏县纪委书记、监委主任)

 

 


 

以工作成效检验学习成果
王  忠

执纪者必先守纪,律人者必先律己。作为党的“纪律部队”,纪检监察机关理应坚持以更高的标准、更严的要求推进党纪学习教育,不仅要原原本本学,还需强化以案明纪、以案促学,加强教育培训、理解运用,努力做学纪、知纪、明纪、守纪的表率。

学习的成果,要在工作中检验和巩固。《条例》将随意决策、机械执行,层层加码、过度留痕等增加基层工作负担的行为纳入处分范围。我们据此建立负面清单预警,运用大数据定期监测统计基层接受督查检查考核情况。监测数据发现,某局今年一季度向各乡镇(街道)、相关单位印发工作要点类文件7件,没有结合实际有效整合、精简发文,给基层增加了负担。发现问题后,县纪委监委立即联合县委办公室核查督办,要求该局纠偏改进。

实践表明,这样一场关于党纪的大学习,有力提升了大家的纪律意识和工作能力。下一步,我们还需要继续提升严格执纪的意识,增强精准执纪的能力,坚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努力在纠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突出问题等方面不断取得更多成果。

(作者为重庆市垫江县纪委书记、监委主任)

 

《 人民日报 》( 2024年06月12日   第 05 版)

(责编:张若涵)

相关热词搜索:

上一篇:为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人才支撑
下一篇:最后一页

人民周刊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人民周刊网”或“来源:人民周刊”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人民周刊网(本网另有声明的除外);未经本网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与本网签署相关授权使用协议的单位及个人,应注意作品中是否有相应的授权使用限制声明,不得违反限制声明,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时应注明“来源:人民周刊网”或“来源:人民周刊”。违反前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2.本网所有的图片作品中,即使注明“来源:人民周刊网”及/或标有“人民周刊网(www.peopleweekly.cn)”“人民周刊”水印,但并不代表本网对该等图片作品享有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已经与本网签署相关授权使用协议的单位及个人,仅有权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图片中明确注明“人民周刊网记者XXX摄”或“人民周刊记者XXX摄”的图片作品,否则,一切不利后果自行承担。

3.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人民周刊网或人民周刊)”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4.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

※ 联系电话:010-65363526 邮箱:rmzk001@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