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6月1日是我国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实施三周年纪念日。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关系孩子健康成长、家庭和睦幸福、社会和谐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是一项长期性系统工程。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条确立了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一项基本原则,即“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其本质要求是以未成年人权利为本位,在权衡各方利益时将未成年人的利益放在更加特殊、优先的地位,选择对未成年人最为有利的做法。该原则被称为构建和发展我国未成年人法律体系的“帝王条款”,与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确立的“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对接,体现了我国未成年人保护观念和立法的重大进步。
三年来,在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的指导下,我国为保障未成年人各项合法权利提供了更为完善、科学的法律依据,为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构筑了一道更为安全的“防火墙”。新时代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任重道远,法律实施过程中也存在一些新问题,贯彻好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需要更精准的规则、更协调的法规衔接体系、更适宜的司法特殊程序和更紧密的社会共治机制。
明确概念内涵,约束法律适用中的自由裁量权。未成年人保护法采取“基本原则+具体要求”的立法模式,但未对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的内涵作直接界定。这一原则本身具有一定的模糊性,什么对儿童有利、什么会伤害儿童,有时很难得到一个标准答案,且“最有利于”的表述本身也反映出对未成年人利益的考量,往往需要经过一定的评估权衡过程,这进一步增加了法律适用的困难,可能影响相关案件的公正处理。
因此,应当对该原则的内涵进行尽量明确,一方面,吸收国际法层面尤其是《儿童权利公约》中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的一般性内容,在理念基础、理解维度、适用范围、适用方法、优先地位等方面体现国际共识。另一方面,结合我国社会文化传统与观念加以具体化,对该原则进一步拓展丰富,适时通过司法解释或指导性案例,将优先保障、有效参与、全面发展,促进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与素质化发展等实质性内容纳入该原则的内涵之中,并在实践中不断更新、扩充、发展未成年人的具体权利,增强该原则适用标准的可操作性。
推动制度协调,填补法律保护空隙。未成年人保护法作为未成年人保护的基本法律,应当与其他具体部门法配合,才能够全面、实质性地保障未成年人权益。我国的未成年人法律体系采取的是专门法和其他关联条款相结合的立法模式,相关法律法规的设立与修订都应当符合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基本精神。但在立法实践中,有的法律法规未能充分体现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将此项原则与部门法更好结合,需解决好以下问题:一是确保理念指导上的一致性。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是涉未成年人工作的一项基本原则,立法、执法与司法等领域均应贯彻落实,保持该原则在理念指导上的一致性。当不同部门法之间或同一法律不同条款之间,涉及未成年人事项的法律规定存在冲突或矛盾,且存在多种解释时,应采取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解释。二是处理好一般性和特殊性的关系。结合具体领域,根据法律的性质及适用范围,处理好未成年人专门条款与适用普通群体条款之间的关系,既突出对未成年人的优先、特殊保护,又保证整部法律的制度协调性、基本原则的稳定性、实施的可行性。
完善司法程序,优化未成年人人权保护。我国刑事诉讼法设“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专章,确立了“教育、感化、挽救”方针,明确了“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初步构建了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基本框架,在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为了推进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在诉讼程序中的制度化、实质化,应当有效适应当前未成年人保护和犯罪预防的现实需要,进一步完善针对未成年人的特别措施,完善对未成年被害人、证人保护的相关制度与程序。如规定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专业人员参与到协助询问、作证能力及心理创伤评估等程序中,强化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与分级干预机制的衔接,理顺司法干预与强化监护人责任的关系,等等。
强化社会共治,保护未成年人在网络空间合法权益。网络空间作为家庭、学校、社会等现实世界的延伸,已经成为未成年人成长的新环境。在数字化时代,落实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必须基于网络空间的特点及未成年人的发展规律,致力于打造最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环境,维护、保障、发展好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当前,未成年人所面临的网络环境更为复杂,在拓展未成年人学习、生活空间的同时,也带来了严重的社会问题,如未成年人安全合理使用网络的意识和能力不强,网上违法和不良信息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未成年人个人信息被滥采滥用,一些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等。在网络空间贯彻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需要采取更加具体、高效的举措:一是实行社会共治。打造家庭、学校、政府、社会、平台的责任共同体,形成衔接联动机制,共同做好预防侵害未成年人的相关工作。二是发展保护并重。平衡未成年人数字权利保障和网络伤害保护,充分尊重不同年龄阶段未成年人的特点与能力,不断细化数据保护标准,分级分类内容供给,细化未成年人数字权利的实现方式,既防止未成年人在网络空间遭受负面影响,又充分利用网络新媒介带来的资源与发展机会,保障和促进未成年人的成长发展。三是注重制度衔接。加强未成年人保护法中“网络保护”专章与《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儿童个人信息网络保护规定》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之间的内容衔接,适时修改配套法规文件,为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设定更为清晰的技术标准与更为确切的路径方案。
(责编:赵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