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2日,第24个国际生物多样性日,如皋法院长江流域环境资源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合并审理4起以垂钓方式在长江非法捕捞水产品的刑事案件,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对被告人杨某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对被告人胡某、何某、王某判处拘役1个月,均适用缓刑。
杨某经营一家船舶公司,闲时喜欢四处钓鱼。一次偶然的机会,杨某结识饭店老板朱某,朱某表示愿出高价收购“江鱼”,无论大小都要,二人一拍即合。之后,杨某在长江钓上鱼就卖给朱某,还联系钓友胡某、何某、王某等人多次在长江南通段禁捕水域,分别使用路亚竿非法垂钓,钓到江鱼后一起卖给朱某。4人特意选择天黑之后甚至凌晨钓鱼,杨某还购买了对讲机、安排人员在岸上望风,防止被执法人员查获。经查,2022年1月至2023年6月,杨某非法垂钓约60次,其余3人非法垂钓二三十次,获利少则有2万元,多则9万元。
垂钓期间,杨某两次被渔政执法人员查处,受到行政处罚,何某、王某分别被行政处罚一次,但均未“悬崖勒马”,直至被执法人员再次查获。案发后,杨某、胡某、何某、王某均退出全部违法获利,并向农业农村部门缴纳生态修复金。
该案折射出当下非法捕捞的新特点、新态势。随着长江大保护国家战略的持续推进,长江“十年禁渔”逐渐成为全社会共识。以电毒炸等禁用方法或者使用灭绝性、破坏性禁用工具,以及规模化、团伙型的长江水域非法捕捞案件几乎绝迹,取而代之的是违法“垂钓”等更加新型、隐蔽的犯罪手段,从明处转向暗处、从白天转向夜间,绝大部分行为都以牟利为目的。南京环境资源法庭副庭长姜立坦言,这给打击治理带来一系列新挑战、新问题。“比如,如何充分实现罚当其行、罚当其罪,避免非法捕捞犯罪发案率的回升反弹,防止来之不易的保护成果付诸东流?”
该案的判决,为办理同类“小案”给出一定指引。案件审判长、如皋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吴亚红分析指出,被告人以出售牟利为目的多次反复垂钓,一晚渔获物能卖几百元甚至数千元,其行为完全有别于休闲垂钓,属于生产性垂钓,严重破坏长江生态系统平衡,应予以刑事打击。
考虑到此类行为属于长江“十年禁渔”推进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而且与地笼网、底拖网、电鱼、毒鱼等灭绝式捕捞方式相比,以垂钓方式非法捕捞对长江渔业资源造成的破坏程度相对较轻,法院在量刑时充分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实现罪责刑相适应。
该案判决在钓鱼圈引起不小震动,也敲响了法治警钟。姜立指出,传统垂钓是人们的一种休闲方式,只要依法依规开展,绝不会被纳入刑事打击的范畴。因此,法院建议,相关行政执法部门要堵疏结合,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垂钓管理,坚决遏制利用或者变相利用垂钓进行非法捕捞生产等行为,让垂钓回归“休闲娱乐”的原有定位。
(责编:赵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