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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价冰粉”事件,还原事实后的思考

2024-05-23 11:36:10    扬子晚报

5月22日,昆山市市场监管部门通报“女子景区遇天价冰粉”一事,到冰粉店现场检查核实,该店冰粉、水果统一明码标价为19.5元/250克,计量器具在检定有效期内并符合要求。消费者一行于5月16日17时许在该店自行选购2桶冰粉(桶的容量为1500毫升)合计150元,另加1杯烟雨乌龙奶茶29元,共计179元,优惠后实际支付150元。同日,景区“天价冰粉”事件当事人赵女士称,商家愿意补差价100元解决这件事。(5月22日封面新闻)

就上述新闻事件,多位读者发来评论,从不同角度表达了各自的看法。本报将其组成“圆桌谈”,希望能为广大读者带来启示。

“明码标价”本身也需规范标准

按照我们大多数人的消费认知,买一桶带水果的冰粉,便宜的十多块,贵的二三十块也就差不多了,花70多块钱买一桶冰粉,确实比较少见。

面对消费者和网友的质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调查之后给出的通报,重点有两个:一是冰粉店做到了明码标价,冰粉、水果统一明码标价为19.5元/250克;二是冰粉店的计量器具在检定有效期内并且符合要求。也就是说,对于这起消费纠纷,商家是没有责任,也没有违法违规之处的。

但是这样基本还原事实的解释,却并没有得到当事消费者和很多网友的认同。问题就出在那个“明码标价”上。不管是去菜市场买菜,还是去超市购物,需要称重的商品,绝大多数情况下,都是按照每500克,也就是我们俗称的一斤来标注价格的,有些也会按照1000克来标注价格。

但是在现实中,偏偏有那么一些商家,不按常理出牌,非要按照250克甚至是100克,50克为单位来标注价格。有些商家还处心积虑,把前面价格的数字写得大大的,把后面重量单位写得小小的,结果很多消费者还是按照自己已经形成的消费认知去判断,结账的时候就会大吃一惊。毕竟以50克为单位来标注价格,和以500克为单位来标注价格,其价格整整相差了十倍之多。

在这种情况下,消费者以为自己只买了几十块钱的东西,最后就可能变成了几百元甚至几千元。而这种情况又往往发生在一些旅游景区,以及以外地游客为主要消费群体的商业街上,很容易让人以为这就是故意给消费者“挖坑”的,所以常常引发双方的纠纷和矛盾。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要求,不标示或者显著弱化标示对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不利的价格条件,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属于价格欺诈行为。从法律角度来看,以500克为单位来标注价格还是以50克为单位来标注价格,似乎都不违法,问题是,一些商家为什么偏偏放着消费者习惯性以500克为单位标注的价格不用,而偏偏要用100克,50克来标注价格呢?这背后的原因,耐人寻味。

退一步说,如果一定要这么标注,那么在消费者选购商品的时候,商家能否明确告知他们的价格单位呢?而国家有关方面,对这种现象,似乎也应该给予必要关注,因为近年来由此引发了消费纠纷和矛盾越来越多了,既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也损害了消费者权益,影响了消费者体验。 (苑广阔)

明码标价不只是形式 更应是实质的

关于“天价冰粉”事件,昆山市市场监管部门的“情况通报”,可谓颇费心思。其“巧妙之处”在于,通篇都是事实陈述,刻意避开了“价值判断”。也即,关于此事本身的是非对错,其并没有直接给出倾向性的结论。通读全文,其中提到了“明码标价”“计量器具符合要求”等,然后就是戛然而止、言尽于此。市场监管部门并未明言店家有无过错、有无不妥——而这,恰恰是大家所最为关注的。就此来说,未免给人以避重就轻之嫌。

如何理解当地市场监管部门的这份通报?基于不同的角度,或许就会有完全不同的见解。倘若完全从技术层面分析,市场监管部门真的是“职责范围内”能做的都做了,既然没抓住把柄、没查出实锤,那么自然是无能为力了;但是,倘若从打造良好消费环境和文旅产业生态的角度审视,这种隔靴搔痒、“点到即止”的处理策略,显然远不足以回应大众关切、满足大众期待。例行公事、走程序照章办事固然无可厚非,可置于此事的语境下,还是颇有揣着明白装糊涂的意味。

需要厘清的是,商家是否明码标价、有没有缺斤少两,这只是一个“是不是可守本分”的问题,或者换个说法,是“是不是违法”的问题!明码标价、称准不偷,是最低要求,而并不必然意味着“合理状态”,更不意味着“理想状态”。“天价冰粉”事件中,公众当下显然更在意的是,其“按克论重”卖冰粉的做法,是不是合适?毕竟,在大多数人的经验认知中,在大多数消费场景内,冰粉都不是这么个卖法!

“明码标价”是法定的形式性要求,其背后所传递的是实质性立法本义,无疑是要让消费者充分享有关于“价格和花费”的知情权。在“天价冰粉”事件中,“按克论重”的计价规则下,加之大容量的“容具”,消费者显然不足以对“总价支出”产生具体的概念和明确的预判。不称不知道,一称吓一跳。事已至此,当真是骑虎难下。商家一通操作早已把水果、调料都加好了,想反悔不买,万万是不可能的。这不能说是挖坑,至少也是个“做局”吧。

对“明码标价”的完整理解,理应包含与价格挂钩的消费行为的“可预知”“可选择”“可终止”。要让游客明明白白消费,而非稀里糊涂中招,以此量之“天价冰粉”事件的善后,显然还需要由表及里、由形式而实质,展现出更多的治理决心和诚意才是。 (然玉)

不能一看到“天价” 就认定错在商家

“天价冰粉”事件结合当地通报可见,消费者反映的“天价”,商家已经进行了明码标价,且计量器具在检定有效期内并符合要求,也就意味着商家的经营没有问题。

这一次,商家没有错。而据此前媒体报道,涉事游客买了两桶冰粉称重后,价格是179元,讲完价是150元。也就是说,已经认可了当时的价格,毕竟是还讲价了。要不然,完全可以不要。但据其解释,“由于是自助选料,她担心如果说现在不要了,会和老板发生争执,虽然150元大大超出了她的心理预期,但她还是付了款购买。”这样的说辞难以服众。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面对不合理的价格行为,完全可以拒绝。而出现上述局面,很有可能是消费者误解所致。诚如行业内相关专家表示,由于普通消费者常常容易忽视计量单位上的差异,只关注单价的合理性,再加上对克重这一微小单位缺乏直观感知,从而在选购时产生了误解。

值得注意的是,涉事景区的冰粉价格是否在合理范畴?明码标价无问题,计量器具也没有问题,而冰粉单价是否存在不合规的情况,相关部门有必要及时跟进。一方面,若是存在高价问题,当及时给予纠偏;另一方面,若属于正常价格范畴,应及时以正视听,给消费者一个交待,也给商家给予声誉保护。

看到“天价”就引发舆情,恰反映出消费者对价格的关注,以及对市场经营行为的不信任。殊不知,天价的背后,既有可能是商家的违规经营所致,又不排除消费者的误解存在。无论何种原因所致,均应该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尤其是,要加强对市场经营行为的监管,对于景区高价易发区,更须加大监管整治频次,以规范的市场秩序,让消费者放心消费。

此外,消费者要注重自身权益的维护。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价,诱导他人与其交易的,属于价格欺诈行为。于此,消费前要多留意标价等,理智消费。当自身权益受到侵犯,要通过合法途径维权。毕竟,消费者的有力维权,也是规范市场的重要力量。 (杨玉龙)

(责编:赵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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