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相关报道了一起因生育保险缴费不及时所引发的诉讼纠纷。2021年4月8日,丽丽(化名)入职安安销售公司(化名),工作半年后她主动提出离职。2022年5月,丽丽生育后前往当地社保中心申领生育津贴,却被告知因生育保险未缴满一年而不符合申领条件。丽丽这才发现,安安销售公司未依法为其缴纳2021年4月、5月的生育保险,遂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安安销售公司支付其无法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损失3万余元。仲裁支持了丽丽的请求,安安销售公司不服仲裁裁决,起诉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最终,青浦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安安销售公司败诉。
根据社会保险法,生育保险是社会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安安销售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有及时足额为丽丽缴纳社会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的法定义务。再看民法典相关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依法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处理”“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很明显,按照有关法律精神,因为第三方过错出现违约问题,违约责任并不能随之转移到第三方身上去。
具体到丽丽与安安销售公司的法律关系中,发生未能及时缴纳生育保险、导致员工切身利益受损的问题后,安安销售公司作为违约方,应当向丽丽承担违约责任。考虑到在安安销售公司与社保代缴公司的委托关系中,社保代缴公司是存在过错的违约一方,安安销售公司并非过错之源,不应由其独揽不利后果,安安销售公司在承担了对丽丽的违约责任后,可以根据法律规定,要求受托人即社保代缴公司赔偿经济损失,行使自己的追偿权。
保障劳动者权益大于天。为员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包括生育保险,这是企业不可推卸的法律义务。在现实生活中,企业可以通过社保代缴公司等主体,代为办理相关事务,减轻自身的劳动量,但并不是说“摇了人”“给了钱”,法律责任就可以一推了之。一个负责任的企业,有必要跟踪社保代缴情况,避免出现漏缴等问题,而当出现过错纰漏时,更应当勇于担责、亡羊补牢,避免在责任问题上踢皮球,损害劳动者权益。对于劳动者,也应当关注自身权益,了解社保等缴纳情况,及时反映问题,避免关键时候“断了链子”。从劳动仲裁委到法院,支持员工的赔偿请求,秉持了保护劳动者的立法精神,也表明了压实企业缴纳社保法律责任的鲜明态度。(刘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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