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厘清“干预司法”的认识误区

夏立款    2024-05-09 10:20:28    学习时报

司法不能受权力干扰,不能受金钱、人情、关系干扰。近年来,为依法排除来自司法机关内部和外部的干扰、坚守公正司法的底线,我国建立了较为完整的制度保障,集中体现为“三个规定”,即《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
  前不久,最高人民法院首次以新闻发布会的形式介绍了人民法院落实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的情况。实践证明,“三个规定”是防止司法权滥用、误用的“防火墙”和“隔离带”,在纠正司法不正之风、防范司法腐败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目前,过问干预案件现象尚未得到根治,司法实践中,有的领导干部借支持司法的名义实施干预司法活动,甚至是插手司法活动的现象仍然存在,“三个规定”及有关细化制度在执行过程中还面临一些困难,对一些重要问题的理解还存在一些误区,可能出现一些认识上的混淆。对此,有必要进一步深入剖析、厘清认识。
  充分认识支持司法与干预司法的区别。《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把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同依法执政基本方式统一起来。“支持”绝不是干预。党支持司法,主要表现为:党通过立法机关把党的意志依法上升为法律、通过权力机关向司法机关推荐优秀法律人才、通过司法机关的党组织充分发挥党员的模范带头作用、通过法定程序对司法机关的活动进行监督等。司法机关在党的政策指引下进行司法体制改革,在党的监督下依法公平公正办案。这是党与法的关系在司法领域的具体体现。与党支持司法相反,干预司法则是将法律之外的因素凌驾于法律之上,主要表现为党组织直接审批案件、领导干部打着组织的旗号给司法机关“打招呼”“递条子”等,破坏独立审判,影响司法公正。
  一方面,党对司法的领导是党支持司法的现实基础。没有党对司法的领导,党支持司法就丧失存在的基础。党对司法的领导从来都不是对具体审判工作的直接干预与定性,而是政策、思想、组织领导,确保司法工作以人民为中心,使司法工作始终在正确的方向上发展。另一方面,对司法规律的充分尊重是党支持司法的重要前提。司法活动具有特殊的性质和规律,司法权是对案件事实和法律的判断权和裁判权。党支持司法,体现为在尊重司法规律的基础上,领导制定了一系列改革规划,从而确保司法体制改革的正确与科学开展。无论是司法机构还是司法人员,在从事司法裁判活动时都必须在证据采纳、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等方面保持独立自主,不受来自司法机构外部或内部的任何压力、阻碍或影响。
  精准识别依法主动履职和干预司法的区别。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让司法人员集中精力尽好责、办好案,提高司法质量、效率、公信力。”党支持司法,既要防止不当干预、维护司法公正,又要防止司法人员不担当、不作为、乱作为。
  在我国,以法院为例,院长、庭长既是行政职务、法律职务,也一般担任党内领导职务,肩负行政管理、审判管理等多重职责,对法院整体工作承担领导和管理责任。他们以加强审判监督管理为抓手,把控案件质量、整肃审判作风、严明司法纪律、防范违纪违法,这是岗位职责的内在要求和具体表现。但是在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实践中,少数人错误地认为司法责任制就是“法官说了算”,将司法机关工作人员正常履行审判监督管理职责视为领导干部干预办案,少数法院的院长、庭长对于肩负的审判监督管理职责不会行使、不愿行使、不敢行使,影响了裁判效果。
  防止干预司法与落实司法责任制是并行不悖的,按程序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不属于不当过问或者干预案件;相反,应当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却不履行或怠于履行的,应当依法追究监督管理不到位的责任。司法机关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准确把握和区分依法正常履行监督职责和违反规定过问干预案件行为。
  具体而言,法院院长、庭长正常履行监督职责主要包括以下情形:一是作为合议庭成员直接参与审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二是依照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审批程序性事项。三是根据《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规定,对涉及群体性纠纷、可能影响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案件,疑难、复杂且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与本院或者上级法院的类案判决可能发生冲突的案件,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反映法官有违法审判行为的案件进行个案监督。在这些情形中,对于审判质效、办案程序、纪律作风中存在的问题,相关领导干部应当依职权提出监督纠正意见。因此,我们既要防止违反规定干预过问案件,坚定不移地推进“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也要进一步健全司法机关内部的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让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领导干部对该管什么、能管什么、如何去管、不管会有什么后果都一目了然、有章可循,防止出现不担当、不作为问题。
  合理把握社会监督、群众监督与干预司法的界限。防止对司法的不当干预,主要是防止以权压法、以案谋私、徇私枉法等行为,避免“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但决不是拒绝接受群众监督,对群众反映的问题不管不问。
  我国宪法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最高人民法院不久前召开的新闻发布会指出,从干警记录报告信息看,广大群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领导干部过问、打听某个具体案件的,绝大多数是申诉说明相关情况、希望法院尽快审理,本质是监督、促进法院进一步做到公正高效审理案件。在司法活动中,一方面,应进一步贯彻实施人民陪审员法,让更多的人民群众直接参与到司法审判中来。司法机关应以更加开放、坦诚、自信的态度,积极地关注民意、了解民意、倾听民意,认真分析群众意见,尊重人民群众的朴素情感和公平正义观,充分借助民众智慧和生活经验化解矛盾纠纷。另一方面,持续通过诉讼服务窗口、投诉举报平台等多种方式,畅通和拓宽群众反映问题和诉求的渠道,对群众信访做到“有信必复”,充分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让公平正义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

(责编:赵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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