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出售电子烟,需要承担何种法律责任?据《法治日报》报道,近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宣判一起非法经营电子烟案,被告人李某因犯非法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在案电子烟依法没收。据了解,此案是电子烟管理新规实施以来,北京市首例以非法经营罪判处未经许可非法经营烟油雾化型电子烟案件。
李某因无证售卖电子烟被判处刑罚,付出了沉重的法律代价,既具有个案惩戒意义,也敲响了法律警钟,在社会范围内具有很强的震慑教育意义。
电子烟也是烟,生产经营电子烟有法律规矩和红线,且法律红线是带电的高压线,触碰法律红线的后果很严重。《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明确: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参照本条例卷烟的有关规定执行。《电子烟管理办法》规定:从事电子烟零售业务,应当依法向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或者变更许可范围。这意味着,电子烟为特许经营产品,无证售卖电子烟扰乱了烟草市场秩序,轻则可能招致行政处罚,重则可能招致刑事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具有“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等情形之一的,为“情节严重”,具有“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等情形之一的,为“情节特别严重”。在案例中,李某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已售出的电子烟金额和交由他人待售的电子烟货值之和高达50多万元,已达到非法经营罪的入刑标准,且情节特别严重。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李某本应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但李某有揭发他人罪行的立功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满足了减刑的法定条件。法院在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没收在案电子烟,符合事实,定性准确,处罚适当,也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要求。
近年来,其他地方也出现了一些类似案例,因为无证售卖电子烟等行为被判刑者接连出现。这说明,法律对电子烟生产经营的强管制效应正在逐步显现。相关法律法规除设定了电子烟专卖许可制度,还对电子烟的口味、交易管理平台、售卖方式、广告宣传等进行了限定,拉出了负面清单,并对电子烟的质量、商标等提出了明确要求,这些法律要求都是刚性的,都有触线法律责任做保障。
然而,总有一些人在利益的驱使下,铤而走险,以身试法,要么把电子烟的生产经营转到“地下”,要么生产经营假冒、伪劣电子烟,要么在法律规定的交易管理平台以外的信息网络销售电子烟,要么偷偷销售果味电子烟、调味电子烟或变装电子烟……致使违法生产经营电子烟现象屡禁不止。李某因无证售卖电子烟被判刑的案例以及其他类似案例,凸显了电子烟监管法律制度的刚性和带电属性,有助于人们看清法律红线,看清违法经营电子烟的危害性和负面法律后果,也能让更多的“李某”或潜在的“李某”打消违法经营电子烟的侥幸心理、投机心理。
司法是电子烟监管的最后一道防线,惩治电子烟违法经营的司法案例,对规范电子烟市场秩序、控烟、呵护公众健康都有助益。 (唐山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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