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示报告制度是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制度治党、依规治党的关键所在。纵观中国共产党从发展、壮大走向成熟的历程,请示报告制度为贯通党的组织体系、维护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坚持和巩固党的领导权提供了重要保障。2019年《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印发实施,请示报告制度以条例的形式纳入到党内法规体系中,成为党的自身建设法规的重要组成部分。现实中,请示报告制度在发挥重要作用的同时,仍然存在落实不到位、如何将监督贯穿权力运行全过程等问题。新时代,各级党组织、广大党员领导干部要进一步提高践行请示报告制度的自觉和坚定,不断提高请示报告制度的科学化,为深入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
(一)
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在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过程中,中国共产党不断健全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党的领导制度体系,坚持以民主集中制为基础,通过请示报告制度推动完善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机制,把党的领导落实到管党治党、治国理政各领域各方面各环节,确保全面、系统、整体落实党的领导。
历史地看,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是马克思主义政党实现党中央权威的重要方式,也是中国共产党的优良传统和工作制度。早在1926年,中共中央发出的《中央通告第二十一号》文件就明确要求各地党组织要主动向中央报告和请示工作。1948年1月7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建立报告制度》的指示,强调建立报告制度是为了及时反映情况,使中央有可能在事先或事后帮助各地不犯或少犯错误,争取革命战争更加伟大的胜利。新中国成立后,请示报告制度作为党的优良传统和工作制度得到进一步完善,在党的八大载入党章并明确为“党的下级组织必须定期向上级组织报告工作。下级组织的工作中应当由上级组织决定的问题,必须及时向上级请求指示”。现实地看,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是中国共产党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的必然要求。《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都作出了具体规定。通过执行请示报告制度,中国共产党将党的领导贯穿党的组织、宣传、统战、政法等部门,贯穿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等机构,贯穿各企事业单位,贯穿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有利于全面、系统、整体落实党的领导的目标。
实践中我们需要进一步明确,党的领导并不代表党代替行政机关直接负责具体的行政事务,也并非意味着一切行政业务工作都向党组织请示报告,而是通过“关口前置”与“事后审查”的方法,对重大决策事项进行政治把关,保证重大决策事项在政治性、方向性、原则性问题上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相符合。在具体操作中,要进一步明确请示报告制度的适用范围,进一步明确请示报告答复的性质与效力,避免一些党组织向上级请示具体行政业务性工作,或上级党组织作出具体行政性批复,以批复直接替代国家机关决策的情况。
(二)
监督是治理的内在要素,在管党治党、治国理政中居于重要地位。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共产党不断健全党的监督体系,强调以党内监督为主导,通过请示报告制度促进各类监督贯通协调,既注重管住权力,着力完善权力监督制约机制,又注重管好权力,确保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利益。
当前,我们通过发挥请示报告制度的积极作用,形成了一套包括党的各级委员会、工作机关、派出机构,包括非党组织中的党组(党委),包括跨部门的领导小组、委员会等在内的党政复合结构。但是,请示报告制度在发挥重要作用的同时,我们仍然面临着如何将监督贯穿权力运行全过程的挑战,如何真正做到主体全覆盖和事权全覆盖。一方面要进一步加强多主体的制度供给。从具体条文看,《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对以党组织作为请示报告主体的相关问题作出了比较详细的规定。但请示报告中对于党员、领导干部的规定还不够具体,有关请示报告的内容、程序、方式等规定的文本篇幅也不多。针对领导干部尚有其它法规文件予以辅助补充,而针对党员的请示报告规定还需要更全面的制度供给。另一方面要积极发挥党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请示报告制度只有立足党员的工作实际,从党员出发做好严格管理、关心爱护,才能真正将监督贯通在权力运行全过程,不断推进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建设,克服执行中的“变形”“走样”。
(三)
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必须坚持全面从严治党,压实各级党委(党组)主体责任,强调通过主体间互动,增强权力运行的确定性和可预期性,不断推进党的建设制度改革。
《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对各级党委(党组)书记扛起第一责任人责任,落实“一岗双责”,强化专责机关监督责任等都作出了具体规定。强调“涉及党和国家工作全局的重大方针政策,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中的重大原则和问题,国家安全、港澳台侨、外交、国防、军队等党中央集中统一管理的事项,以及其他只能由党中央领导和决策的重大事项,必须向党中央请示报告”;强调“党组织应当建立健全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督查机制,并将执行请示报告制度情况纳入日常监督和巡视巡察范围”,“党组织应当将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情况作为履行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的重要内容,对下级党组织及其主要负责同志进行考核评价。考核评价可以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党建工作考核等相结合,结果应当以适当方式通报”。这一系列具体的制度规定,有利于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有利于权力运行中做到统分结合,不断发现问题,不断纠正错误。
随着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持续深化和全面从严治党进一步纵深推进,我们也需要不断完善请示报告中的相关制度规定,进一步落实好主体责任。伴随着机构改革持续深化,议事协调机构功能增强,跨区域、跨领域、跨行业、跨系统的重大事项日益增多,协调需求力度持续加大,联合请示报告也越来越频繁,要及时健全联合请示报告相关规定,明确联合请示程序方式、权责划分、受理答复、执行监督等规范,从而保证联合请示的工作效率。
(责编:赵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