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成功执结一起承揽合同纠纷案件,并依法对多次传唤不到庭,拒绝报告财产信息的被执行人处以2000元的罚款。
2020年9月,王某因经营需要委托李某为其建造保鲜库,经李某计算材料明细单价,合计建设金额为223908元。随后王某应约向李某指定账户转账182000元,其中2000元为王某向李某支付的税款。李某收到货款后,将建设需要的制冷机等相关设备和配件运到场地,并安装了库板、库门,但建设需要的冷风机和铜管等保鲜库关键设备未运到场地安装,上述两台设备按照清单单价合计为35730元。后王某多次要求李某尽快完成保鲜库建设安装,但李某均未履行,王某要求李某返还未交付的保鲜库相关设备费用,李某却不予认可,王某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该案经内乡法院依法审理后,判决被告李某一次性返还原告王某货款 35730 元及利息,但判决生效后,李某未履行义务,王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为将案款全部执行到位,在执行过程中,内乡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要求其主动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李某一直怠于履行,拒绝如实报告财产,法院虽多次传唤,李某仍拒不到庭,执行干警也曾多次到李某居住地寻找,但其东躲西藏,一直没有找到人。
“肖法官,我看到王某回家了,你们快过来吧!”12月5日晚,正在加班的执行法官接到申请人电话,立即组织干警赶到王某家中将其拘传至法院。
面对执行干警,李某仍态度强硬,并拒绝履行还款义务。执行法官耐心地向李某解释法律条款,阐明执行的合法性和必要性,但李某仍持抗拒态度,执行法官果断对其作出罚款2000元的处罚,并将手铐戴在了李某的手上,欲对其采取拘留措施。看到执行干警动了真格,李某交罚款后将拖欠的35000元一次性履行到位。(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 聂传青 屈熙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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