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0月,小明(化名)为获取非法利益,经上线介绍,通过酒店房间座机电话线连接设备赚取报酬,小明遂联系小函(化名),征得小函同意后,二人先后到达S省P县B酒店。前后五天时间,小明和小函二人多次在P县B酒店、L酒店、W酒店、J酒店开放链接设备,为远程拨打诈骗电话接入互联网,小明从中获利1万余元。其间,小明又陆续介绍其他三人前往H省Z县作案,因设备无法连接,在酒店等候时被公安机关抓获。
法院审理认为,小明和小函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提供互联网接入等帮助,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两名被告人构成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小明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小函起辅助作用,系从犯。
综合两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认罚态度、退缴违法所得等情况,最终法院依法判决小明和小函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和六个月,并处罚金。(陕西省平利县人民法院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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