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6月,紫阳县居民李某通过网络借款平台向重庆某贷款公司申请借款31726.02元并签订借款合同,同日李某与安徽某网络公司签订委托保证合同,约定安徽某网络公司为该债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经重庆某贷款公司讨要未果,2019年12月,重庆某贷款公司将剩余债权全部转让给安徽某网络公司,并向李某发送债权转让通知。
安徽某网络公司受让债权后,李某未完全履行还款义务。该公司起诉至紫阳县人民法院,要求李某偿还本金26947.75元及对应的逾期利息和违约金,共合计41846.77元。
紫阳县人民法院蒿坪法庭受理此案后,承办法官与被告李某取得联系,李某承认逾期未还款事实。鉴于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且李某与安徽某网络公司都有调解意愿,为减轻双方当事人诉累,尽快化解纠纷,经多次沟通交流并征得双方同意,承办法官组织双方当事人通过人民法院调解平台进行了线上调解。
调解过程中,承办法官耐心细致地讲解了相关法律规定,一方面向安徽某网络公司进行释法说理、分析利弊,希望其能够理解李某的经济现状,以偿还借款为主、分期还款;另一方面引导李某积极筹措资金,尽快还款。最终,在承办法官调解下,安徽某网络公司同意放弃违约金和部分利息并允许李某分期履行,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李某自愿偿还安徽某网络公司欠款本息合计30000元,此款自2023年11月1日起每月偿还1250元直至还清为止。如李某有任何一期未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安徽某网络公司可就下剩未履行的全部金额申请强制执行。(紫阳县人民法院供稿)
(责编:张若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