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寻衅滋事案件,被告人黄某因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据法院审理查明,2021年10月23日21时许,被告人黄某与董某、车某一同前往都江堰市某客栈准备入住。由于黄某未携带身份证,无法完成实名登记,客栈经营者黄某某按照规定告知无法办理入住手续。随后,两人发生争执,在离开过程中,黄某认为黄某某与另一被害人马某言语不当,再次与董某发生争吵,并上前殴打客栈经营者及前来劝阻的马某,导致两人鼻骨骨折。经鉴定,黄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马某则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黄某在接到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展现出一定的悔过态度。同时,黄某的家属积极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以寻衅滋事罪对黄某提起公诉,认为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鉴于黄某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建议对其从宽处理并适用缓刑。
该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某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予惩处。但鉴于其具有自首情节、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等从宽处罚情节,且系初犯,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故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最终,都江堰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都江堰市人民法院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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