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月,为解决资金周转问题,刘先生委托某地产经纪公司协助出售其尚在限售期内的自有房屋。双方签约后,销售人员以能更快获取现金为由,向他推荐了一种声称能快速卖房的“特殊渠道”——与某收房公司签约。
刘先生在地产经纪公司居间下,将房屋以205万元的价格卖给收房公司。合同约定,收房公司将向刘先生支付65万元作为购房定金,其中35万元作为装修过户保障金,需转入收房公司指定账户,刘先生可获取现金30万元。刘先生剩余的73万元房贷由收房公司按月代为偿还,102万元的卖房尾款由收房公司每月分期支付给刘先生。
刘先生认为房屋还在自己名下,且有人代为偿还按揭贷款,便与收房公司签订房屋销售合同。然而,合同签订后,收房公司却没有直接付款,而是通过协助办理消费贷款以及房屋典当等方式,帮助刘先生获得资金。
2022年1月7日,刘先生在收房公司协助下与某服务机构签订《贷款居间服务协议》,协议约定由该公司为刘先生申请贷款提供高评高贷服务。之后,刘先生又与某典当公司签订了《房产典当合同》,通过房屋典当实际获得63万元典当款,刘先生将之前约定的30万元留下后,把剩余的33万元作为装修过户保障金转入了收房公司指定账户。
结果,收房公司没有按期代为偿还贷款,且房屋典当的当金实际上也是由刘先生自己在还。典当所取得的资金近一半付给了收房公司。“即便没有收房公司,其实我自己也可以通过房屋典当、申请贷款等方式拿到现金的嘛?!还不用支付其他费用……”刘先生越想越不对劲,遂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将某收房公司诉至法院。
锦江法院依法审理后判决收房公司与刘先生的买卖合同解除,并且退还刘先生装修过户保障金,但收房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为减轻自己损失,刘先生以某地产经纪公司在居间活动中存在过错为由,向锦江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赔偿自己的资金损失。
法院认为,案涉地产经纪公司违反其行业交易惯例和审慎审查、核实义务,为不具有真实购房目的的收房公司提供中介服务。在交易过程中对资金交易安全缺乏必要的提醒及监管保障,由此导致出卖方资金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经纪公司赔偿刘先生15万元。
【法官提醒】
谨慎选择中介机构:选择有信誉、口碑好的房地产中介机构,确保交易过程的透明和合法性。
拒绝违规交易形式:同真实过户的买方主体进行交易,避免买房人一换再换,让自己成为“ABC”单(A指的是房屋实际产权人;B指的是以牟取差价为目的的中间方,即炒房客;C指的是实际买房人)的交易主体,谨防中介同买房者串通进行诈骗。
定期关注市场动态:了解房地产市场的政策动态和行情走向,根据市场变化灵活调整交易策略。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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