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锦江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案件。
2021年3月10日,委托人某房地产公司与受托人某设计公司签订《某地库品质专项设计合同》,约定由某设计公司承担某地库品质专项设计,项目内容主要为地库标识导视系统设计及坡道、地库玄关、落客区装饰深化设计,合同固定总设计费为18万元。设计费付款条件为完成地库品质提升施工图设计,并将CAD施工图成果提交给某房地产公司,经某房地产公司书面确认合格后支付,且明确约定某房地产公司工作人员签收的设计文件签收单不作为确认设计成果的依据。某设计公司完成设计工作后,通过微信方式将设计成果向某房地产公司工作人员发送。后某房地产公司以某设计公司未向其提交由其书面确定合格的设计成果为由拒付设计费。
锦江法院经审理认为,通过案涉微信群聊天记录中相关人员关于案涉地库设计方案的讨论、双方工作人员的聊天记录、某设计公司向某房地产公司工作人员发送的请款聊天记录等,可见案涉设计成果由某设计公司完成具有高度可能性。为查清案件事实,确保判决结果的公正性,承办法官深入现场将设计成果与实际运用相比对。经法官现场一一比对,确定设计成果已被委托人应用到相应工程项目中,从而认定受托方已完成交付的事实,随即判决委托方某房地产公司向受托方某设计公司按约支付设计费18万元。
相关负责人介绍,该案中,若机械地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判定某设计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已交付符合合同约定的设计成果,驳回其诉请,明显与事实不符,有违公平正义原则,故法官将“坐堂问案”+“下堂调查”相结合,主动出击、能动履职,以“如我在诉”的理念让“小案”办理更具精度、更有速度、更显温度,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公平正义。(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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