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邛崃法院在一起借款纠纷案中,对妨碍民事诉讼的原告方作出罚款处罚决定,依法惩治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维护了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
2022年7月28日,被告刘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赵某某借款,同日原告通过他人向被告出借30000元,被告刘某出具一份未载明出借人和借款期限的借条。近日,经原告催要,被告未偿还借款,原告遂向邛崃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中,承办法官仔细比对了原告庭前提交的借条复印件和影印件,发现了两份证据材料存在不一致,当庭询问原告相关证据材料的形成过程。原告对借条的复印件、影印件形成过程作了简要陈述,但就承办法官的追问不作正面回应。
承办法官随即告知原告提供虚假证据的法律后果,并针对借条、收据原件,向原告指出存疑的地方,面对承办法官严肃发问。原告最终承认其为了保证诉讼请求能得到支持,私自填写借款人、借款期限等内容并捺印。
法院认为,原告赵某某在该民事案件中提交伪造的证据、虚假陈述,其行为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严重妨害民事诉讼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该院对赵某某的上述行为处以罚款1000元的处罚。(邛崃市人民法院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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