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大竹法院民一庭成功调解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原、被告当庭达成赔偿协议,被告当庭向原告支付5.8万元现金赔偿款。
原告陈某受雇于被告大竹县某后勤服务部,并被派遣至大竹县某学校食堂上班。2023年10月的某一天,原告陈某在上班时,因地面太滑不慎摔倒,后被送至医院住院治疗,住院11天后出院,被告为其垫付了医疗费用。原告出院后,于2024年3月到某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其伤情被鉴定为十级伤残。后原、被告一直未对赔偿达成一致意见。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交通费、门诊换药费、后续治疗费等。
受理案件后,大竹法院民一庭承办法官仔细查阅卷宗、审查证据,多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积极做双方的调解工作。5月10日,在开庭审理时,承办法官从双方的法律关系、赔偿项目等争议焦点进行了细致的分析和释法明理,最终促成双方达成一致的调解协议,即被告赔偿原告陈某各项损失共计68000元,扣除已垫支的,下欠款项当天一次性支付完毕。在签署调解协议后,被告驱车到银行取出现金,并在承办法官的见证下,被告当庭向原告履行完毕,原告出具收条。
据介绍,近年来,大竹法院坚持“如我在诉”理念,践行司法为民,用心用情办好每一件涉民生案件,最大限度化解矛盾、解决纠纷,努力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正与效率”。(达州市大竹县人民法院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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