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日报出版社主管 人民周刊杂志社主办

010-65363526rmzk001@163.com
首页 > 人民视点 > 正文

大竹法院成功调解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2024-05-20 16:40:36   

近日,大竹法院民一庭成功调解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原、被告当庭达成赔偿协议,被告当庭向原告支付5.8万元现金赔偿款。

原告陈某受雇于被告大竹县某后勤服务部,并被派遣至大竹县某学校食堂上班。2023年10月的某一天,原告陈某在上班时,因地面太滑不慎摔倒,后被送至医院住院治疗,住院11天后出院,被告为其垫付了医疗费用。原告出院后,于2024年3月到某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其伤情被鉴定为十级伤残。后原、被告一直未对赔偿达成一致意见。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交通费、门诊换药费、后续治疗费等。

受理案件后,大竹法院民一庭承办法官仔细查阅卷宗、审查证据,多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积极做双方的调解工作。5月10日,在开庭审理时,承办法官从双方的法律关系、赔偿项目等争议焦点进行了细致的分析和释法明理,最终促成双方达成一致的调解协议,即被告赔偿原告陈某各项损失共计68000元,扣除已垫支的,下欠款项当天一次性支付完毕。在签署调解协议后,被告驱车到银行取出现金,并在承办法官的见证下,被告当庭向原告履行完毕,原告出具收条。

据介绍,近年来,大竹法院坚持“如我在诉”理念,践行司法为民,用心用情办好每一件涉民生案件,最大限度化解矛盾、解决纠纷,努力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正与效率”。(达州市大竹县人民法院供稿)

(责编:张若涵)

相关热词搜索:

上一篇:福建永安:法治护企 亮“典”频出
下一篇:最后一页

人民周刊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人民周刊网”或“来源:人民周刊”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人民周刊网(本网另有声明的除外);未经本网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与本网签署相关授权使用协议的单位及个人,应注意作品中是否有相应的授权使用限制声明,不得违反限制声明,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时应注明“来源:人民周刊网”或“来源:人民周刊”。违反前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2.本网所有的图片作品中,即使注明“来源:人民周刊网”及/或标有“人民周刊网(www.peopleweekly.cn)”“人民周刊”水印,但并不代表本网对该等图片作品享有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已经与本网签署相关授权使用协议的单位及个人,仅有权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图片中明确注明“人民周刊网记者XXX摄”或“人民周刊记者XXX摄”的图片作品,否则,一切不利后果自行承担。

3.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人民周刊网或人民周刊)”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4.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

※ 联系电话:010-65363526 邮箱:rmzk001@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