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锦江法院审理一起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侵权纠纷案,依法判令被告B公司立即停止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原告A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10万元。
据悉,原告A公司作为某知名品牌商标的合法所有人,在纸尿裤产品上享有商标专用权。被告B公司生产销售使用与A公司商标相近似的文字与图形标识的纸尿裤产品,同时还模仿了A公司产品的包装样式,严重侵害了A公司的合法权益。
锦江法院审理认为,B公司的行为不仅侵犯了A公司的商标权,还构成了不正当竞争。A公司的商标在纸尿裤产品上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其包装装潢也具有显著特征,能够识别商品来源。而B公司产品的包装装潢与A公司极为相似,容易误导消费者,导致混淆。
据此,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法官在判决中强调,商标权和包装装潢是企业重要的知识产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法院将依法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扰乱市场竞争秩序的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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