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锦江法院向被告丁某发出诉讼费用复核决定书,就其对诉讼费用负担异议申请进行了书面答复,这是锦江法院发出的首份诉讼费用复核决定书。
原告某银行与被告丁某、王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丁某、王某在履行合同时,虽在一段时间内有逾期未还的违约行为,但丁某、王某对此前的逾期亦有主动还款之举,现已结清全部逾期款项及罚息,违约行为情节轻微,继续履行合同更有利于维持合同稳定性,且某银行已按约定对违约部分计收了罚息,应属于以实际履行行为同意继续按原合同履行,也未对合同目的的实现产生影响。
因此,法院对某银行主张丁某、王某一次性还本付息的请求不予支持,依法判决驳回原告某银行的诉讼请求,并决定案件诉讼费用由被告丁某、王某承担。被告丁某收到判决后,对法院关于诉讼费用的负担决定存在异议,遂向锦江法院提出诉讼费用复核申请书。
据介绍,此次是锦江法院首次发出诉讼费用复核决定书,复核决定中针对诉讼费用的负担进行详细说明,最大限度消除当事人的疑惑,用实际行动回应当事人的关切期待,切实对当事人做到有问必答、有惑必解,提升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和满意度。(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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