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日报出版社主管 人民周刊杂志社主办

010-65363526rmzk001@163.com
首页 > 人民视点 > 正文

成都锦江法院发出首份“诉讼费用复核决定书”

2024-04-08 16:15:24   

近日,锦江法院向被告丁某发出诉讼费用复核决定书,就其对诉讼费用负担异议申请进行了书面答复,这是锦江法院发出的首份诉讼费用复核决定书。

原告某银行与被告丁某、王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丁某、王某在履行合同时,虽在一段时间内有逾期未还的违约行为,但丁某、王某对此前的逾期亦有主动还款之举,现已结清全部逾期款项及罚息,违约行为情节轻微,继续履行合同更有利于维持合同稳定性,且某银行已按约定对违约部分计收了罚息,应属于以实际履行行为同意继续按原合同履行,也未对合同目的的实现产生影响。

因此,法院对某银行主张丁某、王某一次性还本付息的请求不予支持,依法判决驳回原告某银行的诉讼请求,并决定案件诉讼费用由被告丁某、王某承担。被告丁某收到判决后,对法院关于诉讼费用的负担决定存在异议,遂向锦江法院提出诉讼费用复核申请书。

据介绍,此次是锦江法院首次发出诉讼费用复核决定书,复核决定中针对诉讼费用的负担进行详细说明,最大限度消除当事人的疑惑,用实际行动回应当事人的关切期待,切实对当事人做到有问必答、有惑必解,提升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和满意度。(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供稿)

(责编:张若涵)

相关热词搜索:

上一篇:“三个措施”筑牢春季防火安全屏障
下一篇:最后一页

人民周刊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人民周刊网”或“来源:人民周刊”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人民周刊网(本网另有声明的除外);未经本网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与本网签署相关授权使用协议的单位及个人,应注意作品中是否有相应的授权使用限制声明,不得违反限制声明,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时应注明“来源:人民周刊网”或“来源:人民周刊”。违反前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2.本网所有的图片作品中,即使注明“来源:人民周刊网”及/或标有“人民周刊网(www.peopleweekly.cn)”“人民周刊”水印,但并不代表本网对该等图片作品享有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已经与本网签署相关授权使用协议的单位及个人,仅有权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图片中明确注明“人民周刊网记者XXX摄”或“人民周刊记者XXX摄”的图片作品,否则,一切不利后果自行承担。

3.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人民周刊网或人民周刊)”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4.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

※ 联系电话:010-65363526 邮箱:rmzk001@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