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立案二庭受理了一起合同纠纷案件。经过承办法官调解,双方达成庭前调解协议,被告企业分期履行还款义务,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也保障了案涉企业的正常经营。
2022年10月29日,孟某与某肉类经销处签订《认养合作协议》,约定孟某认养育肥牛5头,每头1万元,合计5万元,合作期限由2022年10月29日至2023年4月29日,合作期限届满协议作废,经销处返还认养本金。合作期限届满后,肉类经销处却迟迟未向孟某返还认养本金。多次催要无果后,孟某将其诉至法院,要求肉类经销处立即返还认养本金5万元。
受理此案后,法官在庭前阶段详细翻阅卷宗,并联系双方当事人了解情况。经多次沟通得知,被告某肉类经销处并非恶意拖欠原告认养本金,只是因资金周转困难,无法一次性给付。充分了解案情后,考虑到被告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法官决定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向被告公司负责人进行释法析理,说明拒不支付欠款将会对企业后续的生产经营造成不良影响,并根据其实际经营情况拟定了分期还款方案。随后向原告说明了被告公司目前存在的困难和以分期还款的方式偿还欠款的意愿,希望原告能够做出让步。
在法官的调解下,双方当事人达成了一致意见:被告某肉类经销处分5次向原告孟某返还认养本金,每次1万元,每月月底前给付。至此,本案顺利以调解方式结案。
相关负责人介绍,本案的成功调解,不仅减轻了当事人的诉累,节约了双方的时间成本、金钱成本和精力成本,而且将诉讼对于企业的负面影响降到最低。下一步,绿园法院将继续充分发挥经济影响评估“红绿灯”机制,着力营造“亲商、重商、爱商、护商”的良好社会氛围。(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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