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锦江法院对一起破产清算案件作出裁定,认可债权人上海某公司(下称“债权人”)与债务人四川某电子科技公司(下称“债务人”)及债务人部分股东达成的和解协议,并终结破产程序。该案系锦江法院审结的首例破产和解案件,在有效保障债权人利益、化解破产衍生诉讼的同时,探索了僵尸企业破产清退新路径,有效提升破产审判工作质效。
债务人四川某电子科技公司系锦江区内注册的一家主营技术推广服务、商品批发与零售的企业。经查,债务人经营期间,于2016年9月28日被异地法院判决向债权人支付经营欠款本金20余万元及利息,后经强制执行无果,债权人遂于2022年11月1日对债务人提起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股东武某到庭陈述债务人实际已于2015年停止经营活动,同意破产清算。
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后,锦江法院迅速指定破产管理人,接管债务人公司经营账册。经管理人调查发现,债务人仅有前述一笔生效判决确认债务,截止债权申报登记截止之日本息合计40余万元。因债务人已于2015年底停业至今,实际为僵尸企业,已无可清偿资产。经进一步调查核实公司注册资本缴纳出资情况,管理人研判债务人股东存在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况。
面对案件实际情况,承办法官研判该案债权债务关系简单清晰,若继续破产清算程序,在债务人无产可偿的情况下,债权人极易要求管理人对债务人股东进行追偿,由此产生破产衍生诉讼。为充分保障债权人合法权利,提高清偿比例,源头化解破产衍生诉讼,锦江法院采取以下举措推动债务人股东与债权人达成破产和解:
一是支持管理人履职,厘清案件事实。该院裁定受理债权人破产清算申请后,积极指导并监督管理人开展有序接管、债权人申报与审查及财产调查等工作,并建立定期报告及重要情况专报的工作机制,充分支持管理人履行职责,全面开展调查工作,梳理案件债权债务关系,夯实破产和解事实基础。
二是深入洞悉案情,精准释法说明。经管理人核查,确认债务人公司股东存在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情形。承办法官与管理人多次组织债务人股东与债权人沟通协调,向股东释明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法律责任及破产衍生诉讼风险和成本。
三是确定最优路径,引导双方和解。经多方积极沟通,在尊重当事人和解意愿的前提下,推动债务人及其部分股东与债权人达成和解协议,由债务人股东连带担保债务人履行和解清偿义务,各方一致同意终结破产程序。2024年1月30日,债务人已按和解自动履行完毕,并向该院提起终结破产程序申请书。(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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