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通过在执前督促程序中送达《执前督促告知书》的方式,让义务人主动履行义务,成功在执行立案前化解两起执行案件,有效保障当事人的胜诉权益。
原告刘某与被告赵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赵某向刘某给付欠款10万余元。判决生效后,赵某未履行给付义务,刘某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官接收到立案材料后,了解到义务人赵某有一定的履行能力,且赵某近期可能有贷款需求,向赵某发出《执前督促告知书》,告知其拒不履行给付义务的法律后果。赵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后,主动与执行法官取得联系,并筹得执行款3万元,希望执行法官能够帮忙进行执前调解。最终,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欠款分期给付。
原告某科技公司与被告某牧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某科技公司在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执行法官曲鑫在阅卷中发现义务人某牧业公司系当地重点扶持企业,为避免执行工作给企业造成不良影响,执行法官在执前督促程序中向义务人送达《执前督促告知书》。义务人在收到告知书后,考虑到企业的发展前景,主动联系执行法官并履行了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在义务人某牧业公司的申请下,肇源县法院为其出具了《自动履行生效证明书》,助力该企业在融资贷款、参加招投标等工作中,获得更多的正向评价。
肇源县法院制发《执前督促告知书》,在执前督促程序中进行执前调解,并为主动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发放《自动履行生效证明书》,积极探索执源治理新思路、新方法,实现了执行案件从末端治理到源头治理转变,对提升审判质效、维护司法权威、建设社会信用具有重要意义。
据介绍,下一步,肇源县法院将按照“一要二统三抓实”工作思路,紧紧围绕“四化四解四到位”体系构建,持续探索执源治理工作新模式,深化执源治理工作,着力提升生效法律文书自动履行率,充分发挥执行工作能动性,大力提升案件质效,推动案结事了,助推构建和谐稳定的社会经济环境。(肇源县人民法院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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