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大邑法院花水湾法庭审理一起特殊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原被告双方原为朋友关系,因被告余某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潘某借款,潘某念及朋友关系,在余某再三保证下,将其持有的四家银行信用卡出借给余某使用。经双方结算,余某于2017年至2022年期间持潘某的信用卡共计透支142000元。随后,经过双方协商一致,余某向潘某出具欠条,载明余某欠款98000元。后潘某多次催收未果,诉至法院。
结合在案证据及经庭审查明的事实,法院审理后认为:信用卡作为银行给予特定持卡人透支消费的凭证,是持卡人与发卡银行之间发生了借贷法律关系,信用卡不具有进行民间借贷交易的功能,且信用卡套现属于违法行为。双方基于违法行为形成的欠条,亦属无效合同。经双方协商,潘某同意余某重新出具98000元欠条,法院最终判令余某向潘某返还取得的财产98000元;因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无效,潘某主张余某支付其借款资金占用利息亦于法无据,驳回该项诉求。
花水湾法庭法官表示,个人或单位套取金融机构转贷都是一种风险极大的行为,由此引发民间借贷纠纷,如果涉及犯罪将受到惩处,出借人很可能“赔了夫人又折兵”,借款人不能及时将款项偿还的,出借人仍然需要承担还款责任。因此,透支信用来维护“朋友情义”万万不可取。(成都市大邑县人民法院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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