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达川区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未成年人诈骗案件,针对未成年被告人刘某的监护人监护失职的行为发出了2024年首份《家庭教育指导令》。
审理查明,2023年6月下旬,未成年被告人刘某了解到“上口诈骗”后使用其女朋友张某的手机下载某聊天软件,添加境外从事电信网络诈骗的上家为好友,进一步了解如何实施“上口诈骗”。
“上口”诈骗方式分为两种:一是通过架设GOIP、VOIP等通讯设备,将境外的电话号码转化显示成国内通讯号码,使受害人接到的号码显示为本地号码;二是用两部手机,通过音频线、数据线连接或同时打开扬声器,一部手机通过网络软件接通境外诈骗分子,一部本地手机拨打国内受害人电话,实现语音中转,成功掩饰诈骗电话归属地。
本案中,刘某使用的诈骗方式为第二种。在上家的指导下,刘某在朋友代某某提供的手机上下载安装某软件,做好前期准备后,开始寻找手机及电话卡实施诈骗。
2023年7月1日下午,刘某联系曹某(另案处理)寻找电话卡,同日曹某将赵某的微信名片推荐给刘某,刘某与赵某商定租借赵某的电话卡并支付每小时200元的报酬。2023年7月2日中午,刘某联系杜某某说自己找到两张电话卡,想租用杜某某的设备实施“上口诈骗”,并约定支付设备使用费用为100元每小时,取得同意后,刘某就到杜某某所住的酒店房间内准备实施“上口诈骗”。
当日16时许,赵某将一张电话卡交给被告人刘某,刘某便将电话卡插到杜某某提供的手机内,刘某在杜某某的技术指导下为境外诈骗人员搭建好远程操控平台,境外诈骗人员使用插在插卡端手机上的电话卡拨打诈骗电话实施话术诈骗。
经查,在刘某的帮助下,境外电信诈骗人员在当日下午通过该电话卡向受害人黄某实施电信诈骗,骗取黄某人民币11万余元。2023年7月8日至11日期间,刘某还使用上述作案方式实施了2次“上口诈骗”行为,7月11日下午,公安机关将正在实施“上口诈骗”的刘某当场抓获,经查刘某共获利4020元。
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发现被告人刘某的家长作为其监护人,对刘某关心不足、家庭教育缺位,未能依法正确履行家庭教育责任,导致刘某未能形成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金钱观,法律意识淡薄,走上犯罪的道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向刘某的监护人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责令刘某的监护人到法院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承办法官指出了刘某监护人的失职,责令其积极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承担家庭教育主体责任,引导刘某养成良好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预防和制止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敦促其时刻关注孩子的生理、心理和情感需求,让孩子在家庭的温情陪伴中健康成长。
据介绍,下一步,达川区法院将进一步建立健全家庭教育指导工作信息共享、资源共享、成果共享的联动机制,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合力,以定期回访、跟踪帮教等形式,积极推进家庭教育指导工作,以司法力量促进家庭保护责任落实,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提供更加充足、有力的法治保障。(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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