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最高检开展的“消”字号抗(抑)菌制剂产品公益诉讼专项监督行动,规范辖区内“消”字号产品市场,筑牢人民群众健康安全的司法防线,近日,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某大药房销售的两款“消”字号产品的说明书存在不规范问题,其内容含有疾病名称和“取本品适量涂抹,每日3-5次”等不规范的表述,极易引起消费者混淆。经调查,该药房的销售行为违反了《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各项内容书写要求》《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第十八条、《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
“消”字号抗(抑)菌产品在生活中较为常见,是消毒剂、卫生用品等卫生消毒产品的批号,属于卫生消毒产品,不具备任何疗效,但目前市面上销售的部分抗(抑)菌制剂产品,其标签(含说明书)和宣传内容有的虚假夸大、有的明示或暗示有对疾病的治疗作用和效果的内容,这样的现象容易误导消费者。
针对发现的问题,平城区检察院启动公益诉讼立案程序,并严格依法向监管机关制发检察建议书。监管机关收到检察建议书后,高度重视检察建议内容,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印发《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版)》,责令该大药房立即停止销售违规产品,并处罚款1500元。
相关负责人表示,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检察院将以此为契机,持续聚焦群众关注的“消”字号产品抗(抑)菌制剂非法添加药物等违法问题,进一步跟进监督,同时能动履行公益诉讼职责,加强与相关监管单位部门协作配合,规范“消”字号产品的市场秩序,共同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以实实在在的办案效果保障公众健康。(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检察院)
(责编:张若涵)